
编者按
近日,黄惠康教授最新力作《涉外法治论纲》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今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重大命题提出5周年。作为兼具国际法理论研究、外交实践经验与国家战略思考的资深学者,黄惠康教授对涉外法治进行了整体性考察,以体系化建构回应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这一时代命题。《涉外法治论纲》凝聚了黄惠康教授长期从事国际法治事业的智慧成果,堪称学界首部涉外法治学术专著。该部著作的面世,为正在深入推进的涉外法治体系与能力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智识参考。本公众号近期将分多次对本书的精华内容予以推介,此为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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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论纲究
在传统法学理论上占主导地位的理论是,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通过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相互联系、相互融通。这是经典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关系的“二元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和深入演进,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交互关系在逐步加强。一方面,在对外关系中,国家越来越重视运用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国法域外适用的需要在增加;另一方面,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对国家的拘束力趋于强化,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需要也在逐步增加。于是出现了国家和国际“双重管辖”或“交叉管辖”的领域和范围有所增加的趋势,但国内法和国际法各自的主要调整对象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二元分立”的基本格局也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涉外法治”概念提出后,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是如何界定“涉外法治”。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还是国际法治的一部分抑或构成一个独立的法治体系这个问题,在前面已有较多讨论,此处仅择要概述。
概而言之,特有的调整对象的性质决定了涉外法治属于国家法治的一部分,而非国际法治的一部分,也不构成与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并行的独立的法治体系。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无论是否将“涉外法治”在国家法治体系中单列出来,“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都是国家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属并从属于各国主权管辖下的国家法治体系。
实际上,将国家法治分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个方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其他分类法并无本质区别,如从部门法的角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从法律规范的层级看,又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个层级。这七大部门法和四个层级法规体系都涉及涉外法律关系的调整,都含有与“涉外法治”相关的规定。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突出了在“两个大局”交织的历史大背景下,妥善处理涉外法律关系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框架内补短板、强弱项,统筹推进,而非构建一个新的独立的法治体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涉外法治”概念并未改变国内法与国际法“二元分立”的基本格局。“涉外法治”在本质上属于国家法治范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国际法治的组成部分,也不是独立于“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第三种法治体系或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相互重叠的部分。
(本文摘自《涉外法治论纲》第二章第二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