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书总序
“葡萄牙法律经典译丛”是澳门大学法学院在累积超过二十年教学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院内院外中葡双语精英(包括法律和法律翻译方面的专家)倾力打造的一套大型丛书。随着这套书的陆续出版,中国读者将有机会全方位接触在大陆法系内颇有特色,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秩序关系密切的葡萄牙法学。
实际上,这套丛书的出版一开始就肩负着众多任务。首先,它当然是一个学术研究项目:系统地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代表性法学著作翻译成中文,对乐于博采众长的汉语法学家群体而言,肯定有比较法意涵。这些法学论著不仅深刻影响了葡萄牙本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而且直接影响了继受葡萄牙法的非洲、拉美和亚洲法域(包括中国澳门)。深入研究相关著作既有助于他山攻玉、前车引鉴之事,又有利于中国与有关国家的交流理解。其次,由于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而澳门现行法体系主要是继受葡萄牙法而来,系统地研究葡萄牙法学相当于是对中国多元法制中一个组成部分的一次观照。最后,这套丛书本身也是对澳门社会内部一些要求的响应。自20世纪80年代末,澳门开始在本地进行法学教育以来,就一直有声音指出既能以中文出版又能深刻揭示澳门现行法体系的法学文献奇缺。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状况有所改善,可是仍然难言足够。在一个双语(中、葡)运作的实证法体系中,以葡萄牙语为母语的法律职业者只参考葡语著作,而以汉语为母语的同行则难以接触同样的材料,这会使这个社会的法律职业人渐渐走向信息不对称(甚至割裂)的状况。这对于澳门法律和社会的长远发展不是好事。因此,这套译著的推出对于澳门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大有裨益。
尽管翻译葡萄牙法学著作的意义非同一般,然而在比较法的语境下,援引法国法、德国法或英美法和援引葡萄牙法的分量肯定是不一样的。法学界一般认为,古代的罗马法、近现代的法国法和英国法以及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的德国法和美国法是法律概念和法学知识的输出者。因而,在实践论辩中援引上述法域的理论或立法实践在某种意义上是诉诸权威(有时被冠以“先进”之名)。当然,权威论证一直是法律修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是在比较法这幅色彩斑斓的画卷中,权威肯定不是唯一的颜色。不论学者也好,社会行动者也好,也许只有在历史的特定时刻和特殊的主观状态下才会频繁地诉诸权威。当自身已经累积了一定的自信而再将目光投向外界时,可能就不再是寻找庇荫与垂怜,而是对同一天空下的不同经验、体验或生活方式的旁观与尊重,偶尔也可能灵光一闪而备受启发。果真如此,葡萄牙法就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对象。早在其律令时代,葡萄牙法就与西方法学史上著名的西班牙《七章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到了法典化时期,葡萄牙法虽然算不上时代的弄潮儿,但是其跟随欧洲法学主流的步伐一点不慢。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以《法国民法典》的新框架和新思维重整了律令时代的旧规则,并保留了旧法的很多传统内容;1966年的《民法典》则追随《德国民法典》的步伐,将原本充满法国法和旧律令印记的《民法典》改成五编制,同时又吸收了20世纪上叶制定的《意大利民法典》和《希腊民法典》的一些元素。这样曲折的发展过程注定了葡萄牙法学的面貌是丰富多彩的(真实地展示了大陆法系法、德两大流派如何融为一体),而且值得比较法学者关注。
最后,感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领导和编辑的大力支持,他们的辛勤劳动是本丛书能在中国与读者见面的重要原因。
项目委员会主任
唐晓晴教授
法律关系总论(第一卷):主体与客体
[葡]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Manuel de Andrade) 著
吴奇琦 译
2025年4月出版
ISBN:978-7-5228-4485-5
法律关系总论(第二卷):法律事实,尤其法律行为
[葡]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Manuel de Andrade) 著
吴奇琦 译
2025年4月出版
ISBN:978-7-5228-4682-8
内容简介
《法律关系总论》在葡萄牙法学家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一众著作中最为突出,被誉为“葡萄牙现代民法学奠基之作”,是现行《葡萄牙民法典》制定时的重要理论依据。该书共有两卷,以法律关系为中心,围绕各项“法律关系元素”展开,阐述民法学的各大论题。第一卷是关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理论,第二卷是关于法律事实尤其是法律行为的理论。在葡萄牙学界,《法律关系总论》的引用率极高,并一直是葡萄牙多所大学民法学课程的标准教材与司法实务的权威参考。
作者简介
[葡]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Manuel de Andrade) 现行《葡萄牙民法典》总则草案负责人,被公认为葡萄牙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也是20世纪葡萄牙民法学转向和革新的重要推手,对葡萄牙民法学的发展影响极深。安德拉德博士在1924年成为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的助理教授,1932年升任教授。讲授的科目包括比较民事立法、民事诉讼法、商法、民法(法律关系总论)、债法。除教职外,他还担任过葡萄牙民法典编纂委员会成员、斯塔雷雅市行政官、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秘书长、律师公会科英布拉区委员会委员,以及《立法与司法见解评论》(Revista de Legislação e de Jurisprudência)编辑。他出版了多部民法领域的重要著作,包括《法律关系总论》(Teoria Geral da Relação Jurídica)、《债法总论》(Teoria Geral das Obrigações)、《民事诉讼要义》(Noções Elementares de Processo Civil)、《法律解释理论研究》(Ensaio sobre a Teoria da Interpretação das Leis)等。
译者简介
吴奇琦 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礼任年轻驻院学人、荣誉学院法学院统筹。主要学术兴趣为民法基础理论、澳门民法、法学史、法律翻译、哲学对法学发展的影响。任教民法总论与债法。澳门大学法学院2019/2020年度卓越教学奖得奖者、2017/2018年度杰出学术人员奖得奖者。曾兼任澳门特区政府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司法文员课程债法课导师、行政公职局葡中法律翻译(民法)课程导师。担任《澳门立法与司法见解评论》副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编委会成员。著有《抗辩权:历史源流与教义争论》(独著)、《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下册(合编著)、MacauContractLaw(合著);译著有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法律关系总论》(第一卷与第二卷,独译)、安图内斯·瓦雷拉《债法总论》(第二卷,合译)。以中文、葡萄牙文、英文、日文于国内外发表著作,并于《法学研究》等CLSCI、CSSCI与TSSCI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且有论文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China Social Science Excellence)转载。
中译本序
如今被翻译出版的本作,虽然是在伟大的民法学家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逝世后不久才于1960年出版,但不出数年,便已实至名归地成为葡萄牙民法学说的经典,乃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民法基础培训所不可或缺。
正如费雷尔·科雷亚(Ferrer Correia)与鲁伊·德·阿拉尔考(Rui de Alarcão)在葡萄牙语原著首次出版时于序中所说明的那样,该版本的《法律关系总论》乃这位大师给科英布拉大学(Universidade de Coimbra)法学院二年级课程编制的教材。这些教材有一部分是印刷版,有一部分则是复印版。它们广传于学生之间,甚至校园之外。关于法律关系结构、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那部分,早已于1944年便以《民法(法律关系总论)》[Direito Civil (Teoria Geral da Relação Jurídica)]为题出版。数年后,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开始出版第二版。该版虽然是修订版,但也尚未完整。至于法律事实总论,则有五部印刷版分册和后续各式教材出版,而这位大师生前最后一次出版教材,是在1953年。后来得以更广泛地传播并让本作成为葡萄牙民法总则经典著作的,则是由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的这两位学生——费雷尔·科雷亚和鲁伊·德·阿拉尔考,在1960年所出版的版本。从那时起,本作便被陆续重印,再无改动。
在葡萄牙民法学于20世纪初因为吉列尔梅·莫雷拉(Guilherme Moreira)而开始转向继受德国学说之后,在20世纪民法发展史上最具标志性的大学教材,便是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的本作,以至于他经常被人们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葡萄牙民法学者,无论是与他相处过的无数学生,抑或只是经由其作品接触他的人,皆是如此。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在阐释民法的一众基本概念与复杂问题时[无论是如今被翻译出版的《法律关系总论》,还是在鲁伊·德·阿拉尔考协助下撰写的《债法总论》(Teoria Geral das Obrigações, Coimbra, Almedina, 1958)皆然],都以其一贯清晰熟练的文字表达功力,经由对问题的自身思考,寻求并取得了众多原创的贡献。他总是试图识别出包括法律安定性与法律肯定性在内的各种涉事利益,从中求得平衡,找出最适合此等利益权衡的解决方案。
众所周知,由于普遍适用于整个民法以至法律的其他领域,法律关系一般理论在法律人的培养上有着根本性的价值。法律关系、本义权利与形成权、法律义务、屈从、法律期待与法律负担、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事实、法律行为,诸如此类的基本概念,都是在法律关系一般理论中加以识别、定义与研究的,但法律关系一般理论在民法以外甚至私法以外,对其他部门法而言同样有着无庸置疑的用处,因为它其实包括了一些属于法律一般理论的概念。
在法律关系一般理论中,每一个环节都充斥着难题。法律人要面对的,是不同的利益、各式各样的利益衡量、各有理据的学说分歧。举例而言,法人制度的各个方面、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各种情形、意思瑕疵的各种情形、代理、法律行为的解释或填补、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法律行为基础(或预设)欠缺或落空(变更)等有关的学说与解决方案,皆是如此。
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把“法律关系”这个概念元件用作分析工具,围绕法律关系的各项元素来构造本作,睿智敏锐地探讨这些问题,加以思忖,带来了各种创新贡献。法人民事能力、虚伪情形下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意思瑕疵错误的作用要件、法律行为的解释与填补、预设与法律行为基础,即其适例。
这部著作的结构明显受德国学说对法律关系探讨的影响,尤其是受路德维希·恩内克策鲁斯(Ludwig Enneccerus)那部著名的教科书所影响。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在阐述完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结构之后,对法律关系主体进行了研究,既有一般性的探讨,也对法人事宜加以展开,而且对后者更是有创新的思考,诸如法人的分类法与权利能力便是如此。至于自然人,他则是就法律行为能力这项法律行为要素进行探讨。接下来,他阐述了法律行为客体的一般理论,包括物(以及整个物的理论)与财产在内。然后,在葡萄牙语版本和中文版本的第二卷,则是探讨了法律事实一般理论,阐述了一众基本概念,并研究了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在法律行为一般理论中,除了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元素,也分析了法律行为的分类法,然后则是法律行为的各项要素。他还探讨了法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详论了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意思瑕疵、法律行为的代理、法律行为的解释与填补),以及法律行为标的。他也为偶素(一般性典型附属条款)设有一个分编,当中包括了条件、期限、负担,并探讨了预设。他对预设的思考,后来大大影响了构成法律行为基础的情事发生变更的学说。最后,他尚阐述了法律行为的不生效力与无效,以及时间对法律关系的影响(尤其消灭时效)。
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在民法总则各个问题上的立场,尤其是他在《法律关系总论》中的立场,后来于1966年民法典预备工作文件的拟定上,一次又一次地获得采纳。从一开始,也就是自1946年起,他便已是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的一员(他负责起草总则的先期草案),一直到他在1958年逝世为止。
在民法典的预备上,就债法的领域而言,负责拟定债法卷总则全部预备工作文件等的阿德里亚诺·瓦兹·塞拉(Adriano Vaz Serra),固然同样值得被强调。但就民法典的总则而言,特别是就法律关系这个民法典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编而言,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的影响,尤其是如今出版的他这部著作的影响,毫无疑问是支配性的。
只要翻查一下鲁伊·德·阿拉尔考——这位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的学生所撰写的那些预备工作文件,便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他正是在1960年将《法律关系总论》出版的人之一。如今被译成中文出版的本作,其所采纳的解决方案(有时甚至是其表述),是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内许多规范的直接思想源头。例如:第217条第1款(明示表示与默示表示)、第218条(沉默具有表示的价值)、第240条第1款(虚伪的概念)、第241条第1款(相对虚伪)、第243条(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虚伪)、第244条(真意保留)、第246条(绝对胁迫与欠缺表示意识)、第249条(表示传达错误)、第251条(关乎法律行为客体或受意人其人的动机错误)、第253条与第254条(欺诈与欺诈效果)、第255条与第256条(精神胁迫与胁迫效果),还有其他许多规范。由于有些法律体系的现行民法典,正是以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为基础加以调适而成,所以对这些法律体系而言,认识《法律关系总论》无疑同样有莫大的助益。1999年的澳门民法典,便是如此。
再者,如今出版的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的本书,也决定性地启发和影响了后来的葡萄牙民法总论学说,这一点明显见于奥兰多·德·加华尤(Orlando de Carvalho)的教材,尤其明显见于卡洛斯·阿尔贝托·达·莫塔·平托(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的教材(它们在1966年民法典公布后,开始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该著作的更新版)。
除了论域广泛之外,这位科英布拉的民法大师在《法律关系总论》中,如同在其一众著作中那样,都同样以学术上的严谨和分析上的功力,留给我们影响了好几代法律人的教材,在严格不苟的科英布拉学派里,培养了满门的法律人,包括一众教授,为这个他从来都不求闻达地效劳的学派留下了罕见的显赫遗产。
凡此种种,都不只表明了有理由让广大中文读者也认识这部葡萄牙民法学文献中的真正经典,更表明了是真正有必要这样做。这是因为,除了直接或间接在过去培养并将在未来继续培养一代又一代法律人,这部葡萄牙民法学文献中的真正经典,更是影响了葡萄牙民法典(那是其中一部依其原貌或经调整后,在全世界最多法律体系中仍然生效的欧洲的民法典),并因而同样影响了澳门民法典。
是故,谨此祝贺澳门的民法学者们、译者吴奇琦老师、葡萄牙法律经典译丛的统筹者、澳门大学法学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促成了这又一部葡萄牙语法学文献经典的出版。
保罗·莫塔·平托(Paulo Mota Pinto)
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教授
科英布拉,2025年3月
目 录
(第一卷)
引章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结构
1.讨论范围
2.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一词的各种意义·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
3.法律关系的内部结构:A)概说·B)阐释:Ⅰ)权利:a)本义的权利·b)所谓的形成权·Ⅱ)法律义务与屈从·C)若干总览
4.法律关系的元素·列举及扼要定义
5.后续内容的说明
第一部分 法律关系主体总论
第一章 概论
6.权利(或义务)主体·法律人格的概念·法律人格与法律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无主体权利是否合理
7.权利与其拥有人的联系·可能呈现的形态:Ⅰ)直接(或无间)联系与非直接(或间接)联系·Ⅱ)可分离联系与不可分离联系
8.义务与相关主体的联系·可能呈现的形态:Ⅰ)直接或无间联系与非直接或间接联系·Ⅱ)可分离联系与不可分离联系
9.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自然人与法人
第二章 自然人
10.从略
第三章 法人
§1.概念与结构
11.法人人格的概念·该制度拟满足的利益·法人的真正本性或存在方式·我们采用相关术语的理由·在结构观点下法人的两种根本类型的介绍:社团与财团
12.法人的构成元素:Ⅰ)组织基础:概念·构成·Ⅱ)认可:概念·要求进行认可的理由·认可与单纯许可
§2.法人的学理分类
13.讨论范围·概述
14.社团与财团·区分标准·该两种法人互相融合或交叉的可能性
15.公法人与私法人·区分标准
16.公法人的次分类
17.私法人的次分类
§3.法人的立法分类
18.非营利性法人与合营组织·区分标准·关于各种各类的合营组织的简介
19.永久性法人与临时性法人
20.民事法人与教会法人·现时的区分标准·教会法人的次分类
21.行政公益法人·概念·类型
§4.法人的设立
22.讨论范围
23.社团组织基础的形成:A)公法人社团·B)私法人社团
24.财团组织基础的形成:A)公法人财团·B)私法人财团:Ⅰ)透过遗嘱·Ⅱ)透过生前行为
25.认可:A)公法人的认可·B)私法人的认可·类型·公法人及私法人的认可时间·谁有权限作出特许性认可
§5.法人的民事能力
26.后续内容的说明
27.法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状况·基本理论·所谓的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是真正意义上的“器官”还是只是代理人
28.法人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的状况的一般理论·原则·限制
29.法人民事责任问题·关于民事责任的若干一般概念·Ⅰ)法人的合同责任·Ⅱ)法人的非合同责任·其可否接受·内容阐释
30.法人取得财产的能力·《民法典》第35条的处理方式·第35条的立法缘由
§6.法人的消灭
31.导致消灭的原因·概论·Ⅰ)公法人·Ⅱ)私法人:A)社团·B)财团
32.法人消灭后其财产的归属·总览·Ⅰ)公法人·Ⅱ)私法人:a)私益私法人·b)公益私法人:1)永久性公益私法人·2)临时性公益私法人
第二部分 法律关系客体总论
第一章 概论
3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的客体)·概念·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客体与内容
34.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直接客体与间接客体
35.关于各种可行的法律关系客体的说明:1)人·2)有体物·3)某些无体物:人格利益与无形财产·疑难:1)指向己身的权利·2)指向权利的权利·总结与后续内容的说明
第二章 物与财产
36.物的法律概念·不可或缺的性质·可有可无的性质·它与其他意义上的物的比较·它与权利客体的比较
37.财产的概念·于其无关重要的性质·主张有价性并非财产的要件的见解
38.财产与法律领域·财产与财产能力·区分财产与财产能力的意义·财产古典理论的介绍:阐释与评论
39.财产的分离·概述·如何识别独立财产:采纳债务责任标准进行识别·仅出现相对或部分独立财产的可能性·在葡萄牙法律中财产分离的例子
40.共同共有财产
第三章 物的分类
41.有体物与无体物
42.不动产与动产·区分的意义·体现出区分的意义的若干方面·导致两者在法律上受不同对待的思想观念
43.不动产的界定:Ⅰ)本性使然或人为使然的不动产:农用房地产与都市房地产·区分的意义·区分标准:a)根据《民法典》规定·b)在不动产租赁事宜方面的区分标准·c)在物业税事宜方面的区分标准
43.(续)Ⅱ)法律规定使然的不动产:a)产出·b)非本质构成部分·c)不动产性权利·d)统合公债基金
44.动产的界定:Ⅰ)本性使然的动产·Ⅱ)法律规定使然的动产
45.有关前述区分的若干解释性规范
46.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定义·区分的意义
47.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定义·区分的用处·与前述分类的比较
48.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定义·区分的意义
49.单一物与合成物·区分的方式·区分的价值
50.主物、属物与从物:定义·区分的意义;孳息:概念·种类·法律制度;改善:概念·种类·法律制度
51.融通物与非融通物
52.公有物、地域性公有物与私有物·A)公有物·公有物的一般性界定标准(财产公有性的一般性认定标准)·拨作公用的概念阐释·公有物制度·公有物性质的得丧方式
52.(续)B)地域性公有物·C)私有物
目 录
(第二卷)
第三部分 法律事实总论(尤其法律行为总论)
第一编 法律事实概说
第一章 概念与分类
53.法律事实的概念
54.法律事实的分类·Ⅰ)以“有否意思介入”及“意思与所生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观之·Ⅱ)以其他标准观之
第二章 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55.概述
56.权利取得的概念与类型·权利的取得与创设·原始取得与传来取得·传来取得的形态:移转性传来取得与创设性传来取得·所谓的返还性传来取得·传来取得与继受·传来取得与权利移转
57.原始取得与传来取得的区分意义
58.权利的变更·概念·种类
59.权利的消灭·概念·种类
第二编 法律行为
第一分编 概念、元素与分类
第一章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元素
60.法律行为的概念
61.法律行为的重要性
62.在法律行为上行为人的意思与法律所决定的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法律行为与纯粹情谊行为·法律行为与单纯协议
63.法律行为的元素·Ⅰ)要素·Ⅱ)常素·Ⅲ)偶素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各种分类
64.概述
65.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区分标准·其他独立的法律行为类型·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概说·次分类
66.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区分标准·为结婚而作的死因赠与的定性·婚约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处分的定性
67.诺成法律行为与要式或称庄严法律行为·区分标准·所谓的要物法律行为
68.债权法律行为、物权法律行为、亲属法律行为与继承法律行为·财产性法律行为与人身性法律行为·区分标准·区分意义
69.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区分标准·“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之分”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之分”的比较·有偿合同的类型: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所谓的提成法律行为
70.纯粹管理法律行为与处分法律行为·区分意义·提及他人财物管理权力或自身与他人财物管理权力的法律规定的非尽数列举·纯粹管理行为的概念·处分行为的概念·处分法律行为与转让法律行为的区别·如何实施有利于被管理财产的处分行为
71.财产处分与财产给予·财产处分·财产给予
第二分编 法律行为的要素
第一章 法律行为能力
72.概念与类型
73.法律行为上的无权利能力的界定
74.法律行为上的无行为能力的界定·总说
75.无行为能力·列举·无行为能力所为确保的利益
76.未成年人的无能力·范围·持续期·如何弥补未成年人的无能力
77.精神错乱者的无能力·绪说
78.作为无能力原因的精神错乱的概念
79.如何弥补因精神错乱使然的禁治产人的无能力
80.由精神错乱者实施的行为的价值·Ⅰ)在宣告禁治产之后实施的行为·Ⅱ)在宣告禁治产之前,但在提起禁治产诉讼及此事以法定方式公示之后,所实施的行为·Ⅲ)在声请禁治产及此事以法定方式公示之前实施的行为
81.精神错乱者的无能力何时终止
82.聋哑人的无能力·无能力的原因与范围·无能力的司法核实与确定(禁治产)·无能力的弥补方法·无能力何时终止·由聋哑人实施的行为的价值
83.挥霍者的无能力·无能力何时发生·无能力的范围·无能力的司法核实与确定(禁治产)·无能力的弥补方法·由挥霍者实施的行为的价值·挥霍者的无能力何时结束
84.配偶的无能力·无能力的范围:Ⅰ)丈夫的无能力·Ⅱ)妻子的无能力·如何弥补配偶的无能力
85.偶然无能力
86.由无能力人不当实施的法律行为的价值·Ⅰ)无权利能力的情形·Ⅱ)无行为能力的情形
87.破产人与民事无偿还能力人·破产的概念·民事无偿还能力的概念·从作出法律行为的可能性的角度看破产人与无偿还能力人的状况·由破产人或无偿还能力人所作的法律行为的价值
88.能力、可处分性与正当性
第二章 意思表示
第一节 概论
89.意思表示之作为法律行为要素
90.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概念
91.狭义的意思表示或者说法律行为,以及单纯的意思执行或实行或者说意思型法律行为·区分概述·区分意义
92.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构成元素·Ⅰ)本义的表示(外在元素)·Ⅱ)意思(内在元素)·它所分解出来的诸项次元素·两项元素不一致的可能性·外在元素的首要性
93.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概说·区分标准
94.作为意思表示方法的沉默的价值
95.推定意思表示·拟制意思表示
96.申明与保留
97.意思表示所须遵从的手续·法律行为形式的概念及其在葡萄牙法上的态样
98.法律行为形式主义的优点与不便
99.实质性手续与纯证明性手续·区分标准·证明性手续不被遵从的弥补方法·葡萄牙法是否承认此区分
第二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问题概说
100.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可能
10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所可能呈现的形态
102.从立法论的角度考察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问题·Ⅰ)问题所在·Ⅱ)所牵涉的利益
103.从立法论的角度考察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问题(续)·Ⅲ)旨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诸理论
104.从立法论的角度考察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问题(续)·Ⅳ)诸理论评析
105.从实定法的角度考察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问题·Ⅰ)总的立场·Ⅱ)若干限制
106.后续内容的说明
§2.虚伪
107.概念
108.诸项元素
109.虚伪制度在实务上的重要性
110.虚伪所可能呈现的形态
111.虚伪与若干类似概念的比较·Ⅰ)虚伪与所谓的信托法律行为·Ⅱ)虚伪与所谓的间接法律行为·Ⅲ)虚伪与法律规避
112.绝对虚伪的效果
113.相对虚伪的各种形态
114.相对虚伪的效果·一般处理方案·旨在损害国库的法律行为性质虚伪·就要式法律行为而言相对虚伪的效果
115.虚伪人自己对虚伪的主张是否受有限制
116.关于虚伪与第三人的概述
117.因虚伪法律行为无效而得益的第三人主张虚伪·Ⅰ)特留份继承人·Ⅱ)国库·Ⅲ)债权人·Ⅳ)优先权人
118.向因虚伪法律行为有效而得益的第三人主张虚伪
119.因虚伪法律行为无效而得益的第三人与因其有效而得益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120.虚伪的证明·一般处理方案·该处理方案有否限制
§3.其他各种故意不一致
121.真意保留·概念·真意保留作为法律行为独立瑕疵的实际可能性·类型·效果
122.非认真之表示(为了开玩笑、教学、戏剧而作者)·概念·类型·效果
§4.非故意不一致
123.绝对胁迫
124.表示错误·概念·类型·效果
125.表示传达错误
第三节 意思瑕疵
§1.概述
126.意思瑕疵·概念·意思瑕疵与同意瑕疵
127.葡萄牙法一般性地赋予独立意义的诸种意思瑕疵
128.葡萄牙法在非常个别的情形下赋予自身意义的诸种意思瑕疵·Ⅰ)重大损失·Ⅱ)导致合同可予取消的物之瑕疵
129.意思瑕疵所致无效的定性
§2.作为意思瑕疵的错误
130.概念
131.相较于其他概念
132.类型
133.瑕疵错误具有“作为无效事由”这种法律意义的一般条件·Ⅰ)重要性·Ⅱ)真正性·Ⅲ)可谅性
134.瑕疵错误具有“作为无效事由”这种法律意义的特别条件·Ⅰ)原因错误·Ⅱ)客体错误·Ⅲ)人身错误·Ⅳ)法律行为性质错误·Ⅴ)普遍共通错误·Ⅵ)计算错误或书写错误
§3.欺诈
135.概念
136.类型
137.欺诈具有“作为无效事由”这种法律意义的条件·Ⅰ)他方缔约人的欺诈·Ⅱ)第三人的欺诈
138.欺诈引致无效的法理依据
139.欺诈具有法律意义的条件与错误具有法律意义的条件的比较·区分实益
140.欺诈不具自身意义的法律行为
§4.胁迫
141.概念
142.类型
143.胁迫具有“作为无效事由”这种法律意义的条件·Ⅰ)由他方缔约人实行的胁迫·Ⅱ)由第三人实行的胁迫
144.胁迫与单纯敬畏
§5.在困厄状态下实施的法律行为
145.概念
146.类型
147.困厄状态与胁迫的比较
148.在困厄状态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价值·Ⅰ)一般原则·Ⅱ)若干限制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代理
149.概念
150.种类
151.用处
152.代理与若干类似机制的比较
153.代理的可接受性
154.代理的诸项前提
155.代理的基础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与填补
§1.解释
156.概说·问题所在·法律行为的解释活动与解释理论·法律行为解释与法律解释·解释问题与意思和表示不一致问题
157.各种可能的立场
158.本书立场·Ⅰ)一般处理方案·Ⅱ)各种例外
§2.填补
159.概念
160.相较于法律行为解释问题、相较于法律填补问题
161.如何进行法律行为的填补
第三章 可能的客体
162.法律行为客体的概念
163.法律行为客体的法定要求概说·法律行为客体的物理上可能与法律上可能
164.法律行为客体法律上不能的各种可能形态·本义的法律上不能与单纯的不法·违反法律所致的不法与违反道德所致的不法
165.法律行为客体的物理上可能·要件
166.法律行为客体的本义的法律上可能·要件
167.法律行为客体的适法性·Ⅰ)合乎法律
168.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与规避法律的法律行为
169.法律行为客体的适法性·Ⅱ)合乎道德
170.动机的不法性对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影响·概述
171.动机的不法性对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影响限度·Ⅰ)原因理论·Ⅱ)德国《民法典》的处理方案·Ⅲ)本书立场
172.法律行为客体或内容不法(违反法律或违反道德)的各种典型可能形态
173.法律行为客体物理上或法律上不能的后果·一般原则·各种例外
第三分编 法律行为的偶素(一般性典型附属条款)
第一章 条件
174.讨论范围
175.条件订定的概念、性质与重要性
176.所谓的不真正条件·概述·各种不真正条件
177.条件的可附加性·一般原则·各种例外·在不可附条件法律行为上所附加的条件的价值
178.条件的分类·Ⅰ)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Ⅱ)偶成条件、随意条件与混合条件·Ⅲ)可能条件与不能条件·所谓的不法条件·Ⅳ)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Ⅴ)困惑条件与非困惑条件
179.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一般处理方案·各种例外
180.停止条件的各种效果·绪论·Ⅰ)条件成否未定法律行为的效果·Ⅱ)条件既成法律行为的效果·Ⅲ)条件落空法律行为的效果
181.解除条件的各种效果·绪论·Ⅰ)条件成否未定时·Ⅱ)条件成就时·Ⅲ)条件不成就时
第二章 期限
182.概念
183.形态·Ⅰ)始期、停止期限或称延缓期限(dies a quo或dies ex quo,自此起计的期日),以及终期、解除期限或称终了期限(dies ad quem,到此为止的期日)·Ⅱ)肯定期限与不肯定期限·Ⅲ)明示期限与默示期限
184.期限的可附加性·一般规则·不容附加这种条款的法律行为(不可附期限法律行为)·在不可附期限法律行为上附加期限的后果
185.期限的效果
第三章 负担
186.概念
187.负担与若干类似概念的比较
188.负担的种类
189.不能或不法负担的价值·Ⅰ)附有财产性负担的赠与·Ⅱ)附有纯精神层面价值负担的赠与·Ⅲ)遗嘱
190.负担的不履行·绪说·Ⅰ)赠与·Ⅱ)遗嘱
第四章 预设
191.概念
192.预设不成就的后果·绪说·WINDSCHEID的理论·本书立场
193.预设与法律行为基础
第四分编 法律行为的不生效力与无效
194.法律行为不生效力·概念·不生效力与无效·广义不生效力与狭义不生效力
195.狭义不生效力的形态
196.法律行为无效·概念·相较于其他概念
197.法律行为无效的可能形态: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区分要旨·混合型无效的可能性
198.绝对无效的制度
199.相对无效的制度
200.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共通点·参照与概述
201.法律行为无效宣告或法律行为撤销的效果
202.部分无效·法律行为减缩的问题
203.法律行为的转换·概念·转换要件·转换与若干类似概念
第三编 时间对法律关系的影响
第一章 概述
204.时间对法律关系的影响·可能形态·可能渊源·在此事宜上定出时间的方法
205.时间的计算
第二章 消灭时效
206.概念·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分·消灭时效制度的设立依据
207.消灭时效的客体·原则·各种例外
208.消灭时效的起算·各种阻碍消灭时效进行的原因
209.各种消灭时效期间
210.消灭时效的效果·消灭时效如何起作用
211.消灭时效的不可放弃
212.消灭时效的中止·概念·原因·分类与列举
213.消灭时效的中断·概念·原因·分类与列举
214.失效·概念·失效制度的设立依据·失效与消灭时效的区别
215.失效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