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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作者:敬力嘉 著 出版时间:2019-11

定       价
¥98
丛书名:
页数:284
书号:978-7-5201-5505-2
关键词:互联网络|网络犯罪|信息犯罪|刑事预防
开本:16
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本书以预防刑法为理论基础,在刑法观念层面以保障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为导向调节预防刑法观,以比例原则作为信息网络犯罪规制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以权利本位的法益概念作为其实质限度,以与法益具备规范连接、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行为作为其形式限度,以消极责任原则指导下的刑事归责路径作为其责任限度,系统地回答了“如何化解‘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间的冲突”这一时代理论命题,完成了“以类罪反思理论变更,以理论指导类罪适用”的学术尝试。

作者简介

敬力嘉,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文学学士,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后。

目录

导言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 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一章 预防刑法的理论基础与价值根基

  第一节 预防刑法的理论基础

    一 作为刑法功能的犯罪预防

    二 作为刑事政策的犯罪预防

    三 作为刑罚目的的犯罪预防

    四 预防刑法的规范表现与关键内涵

  第二节 预防刑法的价值根基

    一 预防刑法视域下安全与自由的冲突

    二 核心矛盾: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三 价值根基: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

第二章 网络空间中的信息网络犯罪

  第一节 网络空间的结构特征

    一 流动性

    二 多层次

    三 去中心化

    四 “双层社会”及其否定

  第二节 信息网络犯罪的概念厘清

    一 犯罪学视域的信息网络犯罪

    二 刑法学视域的信息网络犯罪

  第三节 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一 域外国家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二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第四节 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一 德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二 美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三 英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四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现状

第三章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

  第一节 刑事法治运行机制的转变

    一 企业与公民合作义务的增加

    二 网络空间监管主体权力边界的扩张

  第二节 刑法功能边界的扩张

    一 预防转向与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内在冲突

    二 网络时代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质疑

    三 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坚持与重构

第四章 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比例原则的贯彻

  第一节 比例原则:刑事政策的指导原则

    一 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 刑事政策的功能:风险管理权能的合比例分配

  第二节 应然要求:作为义务、权限与法律责任合比例

    一 作为义务与权限分配的合比例

    二 法律责任分配的合比例

第五章 预防转向的实质限度:信息法益的确立

  第一节 法益政策化的困境

    一 法益概念去实质化与法益功能的转变

    二 二元论法益观与“一元人本法益观”及其缺陷

  第二节 法益的确定标准

    一 法益的现实关联与具体化

    二 法益内涵与法益衡量的价值基准

  第三节 对既有信息法益观的反思

    一 对“信息秩序”法益的反思

    二 对“信息安全”法益的反思

    三 网络时代信息的公共性与信息主体身份的重构

  第四节 信息权法益的确立

    一 信息:刑法评价的行为对象

    二 权利来源:作为宪法权利的信息自决权

    三 中间进路:法定主体信息专有权的确立

    四 信息专有权的具体权能

    五 狭义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法益

    六 信息专有权的核心价值

第六章 预防转向的形式限度: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化

  第一节 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定型化的困境

    一 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的冲突

    二 “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及其反思

    三 “网络预备行为实行化”及其反思

  第二节 定型化困境的超越

    一 客观-目的与合宪的构成要件解释方法

    二 判断集体法益适格性

    三 法益侵害风险与危险的区分

    四 法益侵害抽象危险规范内涵的重构

第七章 预防转向的责任限度:刑事责任的认定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功能:刑事归责的基准

    一 责任原则的功能化

    二 消极责任原则视域下刑事责任的功能

    三 坚持消极责任原则的必要性

    四 抽象危险犯的责任判断需遵循消极责任原则

  第二节 间接刑事责任的否定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刑事责任的概念厘定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不是间接刑事责任

  第三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刑事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 刑事责任根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三 刑事责任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展开

  第四节 实质预备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二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三 正犯归责模式的理论价值:行为不法的类型化

  第五节 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保护集体法益的情节犯与抽象危险犯

    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1款第(2)、(3)项刑事责任的认定

  第六节 网络化传统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三 智慧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结语 刑法介入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的功能限度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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