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运用演绎法及实证法研究刑事和解的实体性与程序性,阐明刑事和解的意蕴,从多个维度体现刑事和解的精神。刑事和解的原本价值是以“恢复”取代“报应”,其真正价值在于人道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实现;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刑事和解与罪责刑相适应、刑事和解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及刑事和解与无罪推定等,虽然在形式上相互矛盾,但在实质上,它们在不同的刑事司法模式内,各自实现各自的价值。
李卫红,法学学士及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校级首届教学名师,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理事。
引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事和解的意蕴
一 刑事和解的定义
二 刑事和解的价值
三 刑事和解的附加值
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厘清
一 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
二 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
三 刑事和解不是“私了”
第三节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
一 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
二 刑事和解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 刑事和解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理念的关系
一 刑事和解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二 刑事和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三 刑事和解与审判中心的关系
四 刑事和解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关系
第二章 刑事和解的变迁
第一节 古今刑事和解的不同
一 古代刑事和解的内容
二 蕴含的观念不同
三 社会政治制度不同
第二节 殊途同归的外国刑事和解
一 对国外刑事和解的梳理
二 德国的刑事和解
三 美国的刑事和解
四 极具特色的法国刑事和解
第三节 刑事和解的前奏:“赔偿减刑”
一 问题所在
二 量刑阶段的从轻处罚
三 行刑阶段的赔偿减刑
四 趋势与困境
第三章 刑事和解的根据
第一节 人性基础——趋利避害
一 功利主义的表现
二 社会行为实现个人利益
三 刑事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趋利避害的选择
第二节 理论根据
一 以契约论为启蒙的权利学说
二 罗尔斯的《正义论》
三 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
四 刑事和解的理论根据
第三节 价值蕴含
一 自由与平等
二 友善与人道
三 公正与效率
四 宽容与宽恕
第四章 刑事和解的社会根基
第一节 经济基础——市场经济
一 一种经济体系
二 契约精神是刑事和解的内在品格
三 私有财产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经济保障
四 以诚信为前提
第二节 社会基础——市民社会
一 市民社会概念
二 个人意志独立
三 社区发达
四 借鉴与同一
第三节 权力的制约与分割
一 权力的制约
二 权力的分割
三 刑事和解的权力依据
第五章 刑事和解的实体实现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一种
一 刑事和解是解决已然犯罪的一种方法
二 刑事和解解决部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对刑事责任的分担
一 法官们谈及的案例
二 法官对“刑事和解”的观点整理
三 小结
第三节 执行阶段刑事和解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 现状
二 根据
三 具体方式
第六章 刑事和解的程序实现
第一节 三种司法模式的并存
一 国家司法
二 协商性司法
三 恢复性司法
第二节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一 所有刑事案件
二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
三 当下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四 立法规定出现的问题
第三节 刑事和解的主体
一 犯罪人
二 被害人
三 第三方
四 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刑事和解
五 问题的说明与评析
第四节 实现刑事和解程序的种类及原则
一 刑事和解类型
二 刑事和解应当坚持的原则
第七章 问题与完善——基于司法解释的刑事和解
第一节 公安部的司法解释
一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 适用案件更为明确具体
三 调查取证与刑事和解的矛盾与解决
四 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后果
五 刑事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不够明确
六 刑事和解相关程序性规范不够完善
第二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问题
一 刑事和解主体范围扩大
二 适用案件
三 审查刑事和解协议后的结果
四 存在的问题
五 实践中的情况——以海淀检察院为样本
六 北京市部分检察院因刑事和解做出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问题
一 刑事和解主体范围扩大
二 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
三 协议内容与法律后果
四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五 需要建立的制度
六 如何避免公安司法机关监督职能缺失或虚置
第八章 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对接后的量刑
一 定位认罪认罚从宽
二 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的区别
三 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对接后的量刑考量
第二节 认罪认罚程序下的量刑建议制度
一 量刑建议制度的基本范畴与实践
二 认罪认罚程序下量刑建议制度更新
三 认罪认罚程序下量刑建议操作规范的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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