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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野下的大数据

作者:王德夫 著 出版时间:2018-07

定       价
¥78.0
页数:313
书号:978-7-5201-2321-1
关键词:大数据|知识产权|竞争|信息
开本:16
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在这个时代,大数据作为一种新产品或服务,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正深刻地影响着各行各业,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模式。然而,现有法学研究对于“大数据”仍显陌生,而在法律制度供给方面,则更显匮乏。本书围绕“大数据”这一主题,条分缕析、层层推演,从对大数据本身的物理描述和价值表达出发,分析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指明知识产权制度处理“大数据”相关问题的理论进路与现实路径,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

王德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社会学系博士后,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目录

序 言/1

摘 要/1

Abstract/5

绪 论/1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2

  二 相关主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9

  三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24四主要创新点/26

第1章 大数据的物理描述与法律表达/28

  第一节 完整的物理描述:大数据的内涵与外延/30

    一 大数据的内涵:基本概念与特征/30

    二 大数据的外延:与其他知识产品的辨析/44

  第二节 基本的价值判断:大数据的法律定性/55

    一 数据、信息与大数据信息的界分/55

    二 大数据具有法律层面的价值/60

    三 大数据是法律视角下的财产/79

    四 大数据应被纳入民事法律体系/85

    五 大数据与《民法总则》的关联/89

  第三节 变动中的利益格局:大数据引发的价值调整/94

    一 新的利益主体:更广泛的“信息活动”参与者/94

    二 新的利益诉求:更深入的信息利用与更广泛的知识共享/101

    三 激化的利益冲突:信息独占与共享的矛盾/106

  第四节 现实的法律选择:制度构建视角下的大数据/110

    一 法律制度构建的对象:大数据信息/110

    二 法律制度构建的目的:保障数据信息的充分利用和共享/112

    三 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以知识产权法为优选/115

  本章小结/121

第2章 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多维度关联/123

  第一节 社会创新维度:大数据对社会创新的影响/123

    一 大数据降低了社会创新门槛/124

    二 大数据带来了新的创新模式/126

    三 大数据拓展了创新主体的范围/129

  第二节 市场竞争维度:大数据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影响/131

    一 大数据改变了市场竞争环境/131

    二 大数据蕴含了潜在的竞争风险/136

  第三节 对现有制度影响的维度:大数据语境下的知识产权/144

    一 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理念的挑战/144

    二 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影响/147

    三 大数据引发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150

  第四节 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维度:知识产权视角下的大数据/154

    一 新客体的构想:大数据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客体/155

    二 新客体的证成(一):大数据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条件/156

    三 新客体的证成(二):大数据不属于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159

    四 新客体的证成(三):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融合/168

  本章小结/175

第3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77

  第一节 现有理论难以支撑对大数据的制度供给/179

    一 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权利主体方面的不适应/180

    二 现有理论在大数据权利客体方面的妥协/185

    三 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利益分配方面的失灵/188

  第二节 大数据对理论发展的需求/191

    一 新理念的背景:竞争利益与知识被不合理独占带来的威胁/192

    二 新理念的提出: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193

    三 新理念的论证: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现实依据/196

    四 新理念的运行: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实现逻辑/200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理念与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207

    一 “信息有限支配”与“信息深度共享”的协调/207

    二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安全”的协调/208

    三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秩序”的协调/211

    四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平等”的协调/213

    五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个人表达自由”的协调/214

  第四节 大数据“信息深度共享”的必要限制/217

    一 为保障公共权力的行使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217

    二 为保护人身利益不受侵害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219

  本章小结/227

第4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229

  第一节 适宜的立法模式/230

    一 应采用“大数据信息”单独立法模式/230

    二 立法的层级不宜过高/235

    三 立法应兼顾对特定行为的控制/237

  第二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导向与目标/244

    一 制度构建应以“公共利益”的现实与发展为基础/244

    二 制度构建应以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为导向/246

    三 制度构建应以社会整体“竞争利益”的维护为直接目标/252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255

    一 适格的权利主体与客体/255

    二 大数据相关权利的产生与确认/267

    三 大数据相关权利的基本内容/269

    四 大数据相关义务的主要方面/272

    五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限制/278

    六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外部规制/280

    七 大数据法律保护对现有制度的借鉴/283

  本章小结285

结 语/287

参考文献/290

后 记/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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