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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全 | 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人事嬗变

编者按

民国初年司法改组,造成大批旧式司法官离职和大量法政新人成为司法官,人事变动甚巨。司法本为讲求实践经验之职业,由初出校门的法政青年掌理司法事务,问题丛生。为此,梁启超、章宗祥等推行司法官甄别,意在拔用“合格而能胜任之人才”。本文原题为《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兼论辛亥鼎革后的人事嬗变》,出自《近代法律史研究》第2辑《近代法律人的世界》。李在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推行官制改革,仿照立宪国建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清末官制改革中诞生的大理院,可谓中国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机构,人员多数调自法(刑)部,很多拥有较高的学衔与功名,不乏进士、举人,新式法政人员则很少。该档案共开列27人,新式人员仅1人。现代中国的“新式”司法官群体缘此产生。组建独立、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是清末宪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元年(1909),京师、直隶、奉天等地新式司法机构相继设立,但此时司法官数量很少,多为原本存在于体制内的候补候选佐杂人员经速成“学习”改造而来的“熟谙新旧法律及于审判事理确有经验者”。宣统年间,司法官选任逐渐走上规范化的考选之路。新政后期,法政教育勃兴,培养了大批法政人员。经宣统二年(1910)全国规模的司法官考试,大量法政毕业人员加入司法官队伍,外在形塑且内在改造着清末司法官群体结构。及至宣统二年、三年(1911),在全国范围内组合而成一千多人规模的新式司法官群体。无疑,这是一个中外新旧交杂的法律职业群体。


宣统三年,经由辛亥革命、民国肇建、清帝逊位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国从帝制走向共和,从帝国嬗变为民国。政权更迭之际,清末数年间形成的新式司法官群体何去何从,如何分流、重组?毋庸置疑,这是探究民初司法领域人事变动不可回避的问题;广而言之,这也是解答革命引发的政权更迭后人事如何嬗变、权势如何转移的一个较佳视域。


辛壬之交:逃散与维持


武昌起义后,京师震动,清廷官员纷纷离职,各部官员多为暂署或兼任。辛亥年九月,皇族内阁解散,袁世凯受命组建内阁。在袁世凯内阁中任法部大臣的沈家本在日记中记载:壬子年正月初五,“王炳青兼署法副”;七日,“王炳青兼署副大臣,又以终养辞,并乞开去少卿底缺”;九日,“许玑楼暂管法副,徐季龙理少,王书衡总检察,皆系暂行管理”;十一日,“玑楼又辞法副,请开缺修墓。季龙暂管法副,书衡兼理少”。显而易见,辛壬变政之际,司法中枢已成“看守”性质。加之法部原本即清廷中的非权力核心部门——清冷衙门,人员亦多不安心任事。对此,报纸报道说:“北京旧部,除外、邮、陆军等部外,其余各部司员情状极为瑟缩”;在各部所发津贴中,法部、大理院垫底,从“正月起即不名一钱。” 


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清修律大臣伍廷芳出任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此可视为两个政权之间法制继承的象征。伍廷芳表示:“窃自光复以来,前清政府之法规既失效力,中华民国之法律尚未颁行,而各省暂行规约,尤不一致。当此新旧递嬗之际,必有补救方法,始足以昭划一而示标准。”鉴于此,南京司法部拟将前清制定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商律》《破产律》《违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关于帝室之罪全章及关于内乱罪之死刑,碍难适用外,余皆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以为临时适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根据”。由于南京政府的临时性质,伍氏无法对“大清律法”进行“革命”,只能稍做变通;政权更迭的“法制手术”,只能留待其后的北京政府了。


1912年2月13日,接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在北京布告内外文武衙署:政府事务不容一日间断,“在新官制未定以前,凡现有内外大小文武各项官署人员,均应照旧供职,毋旷厥官。所有各官署应行之公务,应司之职掌,以及公款公物,均应照常办理,切实保管,不容稍懈”。这是维持新旧政权过渡的必要举措。关于新旧政权的法制继承问题,3月10日,袁世凯宣布:“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易言之,前清法律总体上在民国依然暂时有效,这与前述伍廷芳所言一致。


临时政府由南迁北,袁世凯由清廷内阁总理大臣变为民国临时大总统,很多前清臣僚也自然变为民国官员。由前清旧吏出任司法次长的徐谦,为表“革命”之意,更清晰地表明与前清旧政划清界限,其想法与做法亦更趋新。早在被任命为司法次长之前,徐氏即拟将大理院、京师各级审检厅人员一律遣散,每处只留一人预备交代,为各部所未有之事。被任命为司法次长后,徐氏列示用人方法:关于司法行政人员,将来属官由新官制确定,缺额均选用中外法政专门毕业人员补充,而且留用法部的旧员,也要定期先行考试,以定去留;关于司法审判人员,此前的司法官多有不堪任用者,拟俟总长王宠惠到京后再商定,对原有法官全部甄别,除出洋留学法政有毕业文凭者、在本国法政法律学堂毕业而有裁判才智者、于新旧法律人情风俗均皆透彻而又于裁判上富有经验者外,无论系何项出身,概不留用。徐谦这种完全摒弃“旧人”的做法,在司法部引发风潮。


就在立法机关尚未制定司法官任用资格、标准之时,5月18日,前清大理院人员向民国政府提请辞职,获总统批准,且令司法部重组大理院。同日,袁世凯任命许世英为大理院院长,6月14日,许氏到院视事。


京师司法改组与资格确定:法政三年毕业且有经验者


辛壬之交,各地各自为政,司法官资格要求存在较大差异,这要求中央政府(主要是司法部)予以规范,全国性的司法官任免资格提上议事日程。1912年5月,司法部在答复广西方面的电文中,要求广西选任法官应暂时参照前清《法院编制法》办理,对擅自根据广西军政府法令改变法官任用规定的做法予以否定。同月,司法部在回复广东、江西司法司的函电中,准允他们“参照《法院编制法》及前法部法官考试章程,除与民国抵触各条及应考资格考试科目另行酌定外,余准援用,以资甄录”。即司法官选任可援用前清之规定,但对江西自定法官考试条件的做法,即年满25岁以上普通人及现充法官者一律允许参加法官考试的做法予以否定,并训示该省不要仓促举行考试。言下之意,司法官选任依据前清《法院编制法》,但对于司法官考试,则强调听候中央统一安排,地方不可自行其是。


问题是,司法系统内部问题的处理,受限于时局的变化。辛亥与壬子年之交,在接收清朝官衙与组建民国中央政府的过程中,由于南北、新旧、财政等原因,暗潮涌动,冲突频发。1912年6月,上台仅三个月的唐绍仪内阁结束,王宠惠于7月辞职,全国范围内司法改组的重任只能交付继任者。7月,前清旧吏、此前担任大理院院长的许世英,出任陆征祥内阁的司法总长。许氏上任之初,首要任务就是处理因内阁纠纷而迁延多时的司法改组问题,当务之急是改组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厅。在初步任命京师审检人员后,许世英申明了此次改组的宗旨、任人标准、旧法官处置等问题,谓:“法官资格,法定綦严,必须以法律毕业而富于经验者为合格,倘非法律专门,则所谓经验者,不过如从前资深之说,恐究非有本之学也。”对于当时存在的新人、旧员问题,许氏云:“以为统一进行之预备,固非有舍旧从新之见,亦决无丝毫偏私之心。”他解释道,此前大理院以下各级审检厅、未经法律毕业各员,实际上不乏“贤劳之选”,若都不录用,任其投闲散置,甚为不妥,于是他“将办事多年勤劳尤著之员酌量调部办事,并分派各厅充当书记官”,这样也难免有所遗漏,故司法部拟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许氏特别指出,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是权宜办法,“盖专为此次解散各员而设,果其学识经验确有可凭,则将来考试合格,自应分别部登用,以为过度时代救济之方”。


通过8月的司法官任命,京师司法事务得以延续,但毕竟人员还是不足。1912年9月,司法部继续任命京师各级司法官;对于已在审检厅任职但未获实缺的法政人员,司法部的办法是大部分仍留原厅继续任事。同时,司法部允准法政毕业学生入厅实习,但由于职位不多,吸纳人员也有限。


京师法院改组中的司法官任用标准是新式法政人员,这势必造成许多旧司法官离职。对这一人事分流,许世英采取两种方法应对。第一种是“将办事多年勤劳尤著之员酌量调部办事,并分派各厅充当书记官”,1912年8月,未得到任命的前大理院推事、京师审检各厅推检14人调司法部办事,即由司法审判系统调任司法行政系统,但通过这一渠道安置的人员毕竟是少数(多半是依人脉关系)。对大量未能安置的旧式司法官,许世英的第二种解决之策是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以定去留。这项工作,司法部确实在推进,旧法官特别考试法案已经提出于国务会议,议决后即送参议院表决,许氏本人对此也颇有信心。但问题恰恰出现在参议院表决中。这些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正式法律,严重影响了此后的司法改革。如此一来,那些原本仅是暂时援用的前清律法,在北京政府时期则长期适用。这是许世英事先未曾预料到的。


京师司法经此番改组,人员变动甚巨。比对宣统三年夏与民国二年初的两份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人员名单,可见一斑:宣统三年的大理院正缺推事29名(含正卿、少卿)中无一人在民国二年的大理院留任,仅有1人(冯寿祺)在民国二年的京师第二初级审判厅署推事;宣统三年的总检察厅正缺检察官7人(含厅丞)中也无一人留任,仅1人(陈延年)在民国二年的京师第一初审厅署推事;宣统三年的大理院额外司员61人中,仅有6人在京师审检机关留任,沈家彝(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毕业)、张孝栘(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在民国二年的大理院中留任,江庸出任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陈兆煌调任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官,李在瀛、王克忠在京师地方审判厅署推事。宣统三年的京师高等、地方、初级审检厅中62人中,仅原地方审判厅的4人在民国二年的京师各级审判厅中留任:龚福焘调任高等审判厅推事,张兰、张宗儒留任地方审判厅,赖毓灵调任京师第三初审厅署监督推事。人事变动之巨,不难想见。此后京师司法官职位绝大多数被新式法政人员占据,在政务性岗位上依然存有旧式人员(如许世英曾任大理院院长)。


京外司法改组与风潮


民国元年、二年之交,京外司法改组全面铺开。1913年1月,原先各省的司法司、提法司统一改称各省司法筹备处,长官统称处长,由司法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这是许世英开展全国司法改组的重要步骤。“筹备”二字意思甚明,即负责筹组各地审检机关。很快,各省司法筹备处处长人选确定,京外司法改组随即展开。2月19日,许世英发布第五十二号部令,命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长及高等审检两厅长“将已设而未完备之法院,迅即妥商改组,毋稍延误”;次日,发布第五十三号部令,命令各省高等审检厅长将高等以下各厅员文凭成绩认证考验。这两道命令成为京外司法改组的主要文件。具体办法是由各省司法筹备处处长、高等审检厅长负责将所属司法官的文凭证书及办事成绩,“认真考验,出具切实考语”,汇报司法部,由司法总长核定后,分别呈请大总统任命,以符合《临时约法》第48条之规定。这自然引起许多不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现任司法官(含前清法官)的激烈反应。


实际上,早在京师法院改组时,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旧人”已意识到,按照如此标准改组将影响自己的出路与生计,故而出面理论或抗争。吴庆莪,浙江人,以刑幕人员资格参加清宣统二年法官考试,考取最优等,并曾在绍兴法政学堂校外毕业,为清末安徽高等审判厅试署推事。吴氏对自己的法官资格被否定很不满,上告大总统;袁世凯批示:“所陈不为无见,交司法部查核办理可也。”总统批示之倾向很明显,因为袁氏自身即从前朝旧员转变而来。但司法部并未顺着总统的倾向性意见办理,其在随后的批文指出:“刑幕性质与学校不同,校外程度亦与校内有别。至援从前考取法官之资格,欲行留用或咨回本省任用,查现在《法院编制法》及《法官任用施行法》业经国务院提出参议院会议,一俟通过,即当颁布施行,是任用法官应以合于将来法定资格为准,且京师各法院改组已经月余,额满人溢,无从位置。”对吴氏请求以法官资格回原籍浙江任职的要求,司法部批示:“浙江为该员等桑梓之邦,尽可自向该管各官厅呈请服务,本部亦未便咨送。”结果是,司法部对吴氏“所请留京分厅录用或咨回本省任用之处,均难照准”。可见,司法部对这类人员基本采取让其自谋生路的态度。后来,吴庆莪等人多次向原籍所在地的浙江临时议会呈请变通法官资格,请求承认自己在前清考取的法官资格,浙江临时议会答复:“民国光复,前清资格早已消灭,岂能以曾经考取法官为词,况历来刑幕以援例比附为能,安识法学精意。”显而易见,在地方当局看来,前清的法官资格已经失效。


除个别理论之外,团体抗争也不少。在京外司法改组过程中,东北地区反应尤其激烈。吉林各级审判厅公开电呈中央政府,要求转饬司法部取消法院改组命令,措辞强硬,指陈:“新《法院编制法》尚未颁布,旧《编制法》尚然继续有效,且旧法官考试法已交院议,未得通过,遽行改组,是以命令变更法律。司法部为司法最高机关,首先违背约法,殊骇听闻,况元年九月十四日司法部通函各省现充法官者,候特别考试后分别去取,载在公报,举国皆知。今竟朝令夕更,自相矛盾,风声所播,全国哗然。”故请中央政府饬令司法部“取消改组通令,另筹妥善办法,渐图进行,以维大局”。奉天的抗争不亚于吉林,并组成司法维持会,该会“以此次法院改组,司法部违背约法,除先后电知大总统、国务院外,近又公举代表梁君子章、曹君吉甫进京与司法部提起行政诉讼”,梁子章、曹吉甫两代表于3月31日启程赴京。其他地方也纷起抗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股不小的风潮。


许世英虽已估计到改组可能带来的问题,但未预料到会如此严重,不过,他也不愿在改组、任人资格等原则问题上让步。3月,许世英发布命令,表示“南山可移,此案决不可改”,重申法院改组法官任用“务照本部第53号训令办理”。


1913年3月,司法部多次与奉天方面交涉,指示司法官任用资格相关问题。首先,司法部指出,此次改组于法有据。“民国成立,凡属官厅俱已改组,司法何能独异?且查从前《法院编制法》,法官资格,规定綦严,前清法官,多未依法任用,此次组织,正系遵照约法及元年三月十日大总统令援用旧法,切实办理。”其次,明确否定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之法律效力,“查《法院编制法》法官任用各条,均以法政法律三年以上毕业者为衡,(来)电所称旧法,即系指此。至前清适用之《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多属变通办法,与《编制法》第106条所谓另定之考试任用章程不同,且既曰暂行,即非永久之法,其中资格尤多与国体抵触,应失效力,不得藉口援用”。5月,国务院也批文确认京外法院改组不能执行前清《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不可引为保障。最后,司法部采取适当的变通举措。例如,在职司法官若为法政速成人员,或法政教育年限不足三年者,如审检厅确实需员,司法部同意酌情留厅办事,“速成毕业充学习法官者,碍难认为合格。如果实在需员,得由该厅长酌令暂时留厅”。这一变通办法也适用于吉林等省份。事实上,法政教育年限不足者继续留厅办事为多数省份所援引,四川司法筹备处呈请把“现任法官之法政两年毕业而确有经验者”暂行留厅,司法部令准“由该长官酌令暂行留厅”。奉天高等审检厅呈请把旧法官中法政教育年限不足者送入“奉省或该员本省法律或法政学校,按照原短年限,插班补习,以资深造。俟毕业后,尽先录用,以彰劳励”,司法部表示,“所呈各节尚属实在情形,应如所请办法,以期深造,而资鼓励”,并咨请教育部批准这类人员插班补习。但是,若完全是旧式刑幕者,司法部再次明令不可担任司法官。1913年3月,湖南司法筹备处呈文司法部:“湘省筹办法院,推检需员。查有李追、来盛烈二员,均系前清廪贡生,充当刑幕多年,拟委以相当推检,呈请察核立案。”司法部回复:“查法官资格,《法院编制法》规定綦严,该员等既非法律毕业人员,自未便准以推检录用,所请立案之处,应毋庸议。”司法部意思很明确:司法官必须是受新式法政教育之人,若教育年限不足,尚可通融;若非法政人员,则无变通之可能。


奉天此后的司法人员任命,大体遵照司法部资格要求行事。1913年3月底4月初奉天公布的全省新任推检人员共105人,全部毕业于新式法政学校(毕业于日本者15人、国内者90人);从修习年限来看,满三年者达93人,不满三年者仅13人,且特别声明:“二年以下毕业各员,除外国学校毕业,曾充教习或法官者外,均系遵照部电,由厅暂行委署。” 


问题是,风潮既起,纷纷扰扰,不易迅速平息,况且社会舆情多半不站在以许世英为首的司法部一方。《盛京时报》报道说,“自各级法院改组告成以后,新法官之笑史,亦几于书不胜书矣”;两天后,该报直接以《审判厅愈改愈坏》为题报道说:“奉天地方审判厅,当未改组之先,民刑案件虽不克讯断如神,然积案尚少。自改组以后,迄今一月有余,积案已至二百余起,并未闻判决若干。”显而易见,舆论未必赞同许世英的法院改组办法。不过,最让许世英担心的是,一些手握实权的都督也不甚支持其司法改组方案。


许世英并非新式法政人员,乃旧式科举出身,历充前清刑曹,但其在任上之所为颇呈“革命”、趋新色彩。客观地说,在民国初年的司法总长之列,许氏属有所作为者。但是,民初时局变幻莫测,许氏不安其位。1913年3月,宋教仁案发生,举国震惊,各方势力围绕宋案之争执迭起,身为司法总长,许世英曾因解决宋案之纷争而提出辞职。在许氏看来,自身“反因遵守法律之行为,而受范围以外之责任”,但未获准。此时,革命党人与袁世凯北洋派矛盾日剧,“二次革命”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随着赵秉钧(后为段祺瑞代理)内阁结束,1913年7月,许世英再次呈请辞职,9月初正式去职。他在《留别京外司法界人员辞》中,自认于己任上“司法事业得以日臻统一,逐渐改良”,看似自满,实则承认留有诸多遗憾。


 “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司法官甄拔


1913年7月,“二次革命”爆发,月底熊希龄出任国务总理,组建以进步党人为主的“名流内阁”。在各方角力与“谅解”中,9月初梁启超出任司法总长。梁氏此前并无法政教育背景,亦无司法履历,故其出任司法总长,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于此,梁氏确实也遇到一些麻烦,他在致康有为函中言:“弟子初入司法部,部员即群起谋相窘,以向来未尝服官之人,公事一切不谙,部员稍恶作剧即可以令长官闹大笑话,全国哗然。”不过,梁氏似已预料此问题,故在荐选次长人选时颇为慎重,最终选定江庸。在同函中,梁氏言其“力挽江君,江亦感激。知己肯出而相助,今乃大得其力”;“幸吾所荐次长,久于法曹,而道德极高。吾乃得坐啸画诺而专注精神于国务,而部中政令亦翕然无间”。这说明,梁启超任司法总长时期,部中事务多由江庸处理(既存研究似未认识到此点)。这是由于梁氏本人对司法事务不甚了解;反向言之,梁氏因之得以超越具体部务,能将更多精力关注于更高、更广的国务问题(梁氏之抱负非仅限于司法领域),这自然涵括涉及全局性的司法建制问题。


熊希龄内阁的《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实由梁启超主稿),初步表达了梁氏对当时司法制度的观感。梁氏首先承认“立宪国必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问题是“我国之行此制,亦既经年,乃颂声不闻,而怨吁纷起,推原其故,第一由于法规之不适,第二由于法官之乏才。坐此二病,故人民不感司法独立之利,而对于从前陋制,或反觉彼善于此”。


如果说,许世英任司法总长时期之特征是扩展的话,那么梁启超时期则是收束。个中缘由,颇为复杂,这既与梁启超对当时法律与司法问题的判断有关,“我国司法因上年进行太速,致生无限之阻力,近来各省几致全然办不动”,也由于“二次革命”爆发后,北京政府军事行动频繁,财政紧张,实行减政主义,并获得不少国人之赞同。


具体到司法官问题,梁启超指陈:现在司法“良绩未著,谤议滋多,天下摇摇,转怀疑惧”;综言弊端有数条,其一便是司法官问题:“朝出学校,暮为法官,学理既未深明,经验尤非宏富,故论事多无常识,判决每缺公平,则登庸太滥之所致也。”在此前后,袁世凯也意识到司法领域的严重问题,他在国务会议上特别谈论及此,认为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司法官办事迁延,而审决案情又不能切合事理”;在袁氏看来,当前中国存在三大弊害,其一即“各级审判厅之流弊,司法官不得其人,往往滥用法律以殃民,且经费浩大,民间更加一层负担”。


司法官甄拔,意即审查辨别现任司法官,选拔才优胜任者。其实,许世英亦有推行司法官甄别之意,但未及实行。1913年11月,司法部公布《甄拔司法人员准则》,声明:“法院改组以来,任用司法官仅就法院编制法施行法草案所定任用司法官各项资格为暂行任用标准。惟资格与人才究属二事,具有法官之资格者,未必即胜任法官之任,若长此因循,漫无考验,当滋群流竞进之时,实无以辨真才,以重法权而厌民望。”为此,司法部制定此准则,“借为救济方法,意在拔用合格而能胜任之人才,以谋司法事业之进步”。


1914年1月23日,司法人员甄拔考验在北京象坊桥众议院举行。但在此次甄拔结果公布之前,由于熊希龄内阁结束,梁启超随之去职,继任者为章宗祥。


梁启超卸任时呈报大总统的《司法计划十端留备采择文》,成为章宗祥任上必须面对的问题。袁世凯将此案交由政治会议讨论,政治会议对梁之司法条陈“大体表示赞同,惟其中窒碍难行之点亦不少”;议长李经羲总体上也赞成梁之办法。此时担任约法会议议员的许世英“向与梁任公反对,故将其司法条陈根本驳斥”。不过,从此后的实际情况来看,梁启超的很多建议被采纳,如梁氏等人倡导的司法官回避制度,于1914年2月推行,很多省份重新任命司法官。


政权更迭与人事嬗变


1912年上半年,无论是伍廷芳还是王宠惠,由于任职时间甚短,都无法进行司法改组,重任交给了许世英。在许氏任上,法院改组、司法官重新选任在全国各地铺开。民国元年,二十岁的马寿华因为拥有法政三年毕业文凭,出任河南开封检察官,马氏晚年忆述:“余凭法政学堂毕业成绩,政府认为有法官资格,初任开封地方检察厅检察官。”马氏本人亦承认:“余于听讼并无经验。” 


司法本是一种特别讲求实践经验的职业,可以想见,刚走出校门的法政青年掌管司法事务,问题自是不少。民国元年初由湖北内务部委任黄安县书记官的朱峙三,本职为辅助县知事行政兼理司法事务,及至6月,依照司法规划,各县筹备司法独立,湖北黄安设立初级审检厅,司法人员也陆续到任,在与这些新到司法人员的业务交接及交流中,朱氏发现:“来者均初出茅庐,问之司法事,均不内行,皆欲请余帮忙指示,非谦词亦实情也。”数日后,朱氏观察到,这些人员“无甚能力判案”,导致当地士绅“大说坏话”;月余后,朱氏又深感“(审检)两厅主官均不识时势之人,法政毕业初次做官,社会人情不懂,遑问将来断狱”。显而易见,将司法事务委托这些无经验的法政毕业青年,问题丛生,甚是不妥。与此同时,那些审案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却只能离职。清末任大理院推事、辛亥革命前任广东高等审判厅厅丞的史绪任,审案严谨,经验丰富,民国建立后离职,时任该厅刑事庭长的法政青年汪祖泽,在数十年后依然惦念着这位前清老法官。


正是意识到司法人事变动中这一问题,梁启超等人指出:“自去岁法院改组以来,专以学校文凭为资格标准,然其成效,亦既可睹矣。徒使久谙折狱之老吏,或以学历不备而见摒,而绝无经验之青年,反以学历及格而滥竽,法曹誉望之堕,半皆由是。” 


从长远着眼,许世英的司法改革举措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司法专业化、职业化和传统审判模式的现代转型。许氏的举措也符合鼎革后不“除旧”难以“布新”的时代语境。问题是,在新旧过渡年代,不宜操之过急,“旧人”不去,固不足以建设,若尽用“新人”,亦未必稳妥。


学界一般认为,经由辛亥革命,中国实现了从清朝到民国的政权更迭。“革命”其实更多的是妥协,因此两个政权之间的承续性非常明显。这种承续性首先体现在人事系统中,尤其是中央政府,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内务部、外交部、司法部等,人事承续甚是显著。例如,民国元年国务院直属机构(秘书厅、法制局、铨叙局、印铸局)职官,大多是“清廷的内阁官员和旧部属员”。其实,这种承续性不仅体现在袁世凯时期,在后袁世凯时代也很明显。研究表明,1916—1928年民国政府117名内阁成员中,88名为前清官僚,占内阁总人数的75.21%。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承续性的面相之下,某些隐性的“革命”悄然发生。大体而言,越是专业性的领域,辛亥鼎革后的人事变动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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