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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结、结不结、谁说了算 | 近代中国对家庭制度的摸索

近代中国是在批判传统家庭制度的基础上摸索近代家庭制度的。主要提出了四个方案。第一是,维持传统家庭的长处,改变传统家庭成员的关系和生活方式等。第二是,否定传统的“大家庭”,提倡分居、财产独立的“小家庭”。第三是,否定“小家庭”,主张废婚、废家。第四是,赞同“小家庭”的同时主张其改革要在社会改造——消灭私有制与阶级——中达到。


7.6废婚论1


7.6废婚论小标

“小家庭”:换汤不换药的性别分工配方

四个方案中成为主流的是第二方案:家庭须由以恋爱为前提、按当事人的意志结婚的一夫一妇以及未婚子女而构成;男女双方平等且具有平等的贞操观念,承认女性的离婚、再婚之自由;否定家长的专权,承认家庭成员一律平等,夫妇应当共同负责育儿养老;女性不是男性的私有物,妻子不应该依赖丈夫而应该独立,尤其要经济独立。与此同时,为了实现“小家庭”,开始实践放足、女子教育和男女社交,要求女性之法律权利、参政、就业等的声音也不断高涨。这些主张与实践,被认为巩固了以“爱情”为中心、立足于自由平等的伦理道德标准,推动了女性与个人的解放,时至今日仍然享有极高评价。

不可否认,“小家庭”的提倡一方面把女性从传统家庭制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同时近代男性精英的这些主张与实践也为20世纪30年代女性争取“禁止新纳妾”“通奸罪的男女平等”“女性继承权”等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础。虽如此,实际上“小家庭”并非男女平等。邰光典、宝贞在《新家庭》里指出:“小家庭”是“婚姻成立于男女之恋爱”的,父亲“代表全家”、母亲“主持家事”的一种家庭形态。它不仅没有改变传统的“男外女内”性别规范,对“小家庭”里的女性还有更高的要求,即应该成为重视家务育儿之“天职”与“母爱”的“新贤妻良母”。这种“小家庭”的提倡巩固了“男在公共领域、女在家庭领域”“丈夫统领家庭”的性别分工,因此,妻子依然处在丈夫管理之下。


7.6废婚论小标

独身主义:“藐视”恋爱婚姻和生育义务的“罪恶思想”

1922~1923年展开的“恋爱讨论”中,作为中心论者之一的凤子鲜明地提出了独身主义的主张。其论述的要点是:人不是只为恋爱而生活的,恋爱与不恋爱都要有自由,也就是说要有独身的自由;婚姻一旦有家庭和私产,女子便不可避免地成为父亲的女儿、丈夫的妻子、儿子的母亲,婚姻是“万恶之源”;不管是为性欲而恋爱抑或是为精神而恋爱,毕竟都是过多注重恋爱,其结果仍然是将女子关在“玩偶之家”;“恋爱自由”指自由应当比恋爱更为重要,因此,反对婚姻结合。同时期,凤子还在《我的离婚》一文中叙述了自己通过几次官司才得以离婚的经验。

但在讨论中,凤子的主张得不到理解,反而遭到其他论者的攻击。他们解释说:“恋爱自由”就是根据男女“自由意志”的灵肉结合,由恋爱的结婚不会是“万恶之源”;恋爱成立后,夫妇关系应该维持到恋爱的破裂,不能允许跟第三者谈恋爱;恋爱双方应当建立家庭,并对孩子负责,独身则与“恋爱自由”是两码事、是不对的。

凤子的主张可以说是基于自身离婚的痛苦经验而要求的独身自由、女性决定权的,更可以说是对基于爱情前提下容忍男女上下关系的“小家庭”的严厉批评。尽管如此,她的名字却几乎被后人遗忘。

天津觉悟社成员张若名也论述过,“要是真正打算提倡女子解放,必定要有一部分人拿这种事做成终身事业,……要打算做女子解放急先锋的人,最合式的还是抱独身主义的”。当时确有不少女性为了避开婚姻的束缚,或者为了女性解放而主张独身主义。例如,1919~1927年金陵女子大学毕业的105人中结婚的只有16%,高学历女性的独身率尤其高,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但在言论界,占多数的还是“不应固执的抱独身主义……就是要独身,也应该尽过相当的生育义务以后,才得实行”,“独身主义非但使社会不完全,就是个人也不完全了”(李宗武,1922)等意见。


7.6废婚论2

张若名


7.6废婚论小标

经济独立:“三头六臂”的女性形象

随着“小家庭”的进一步提倡,最引起议论的是妻子的经济独立问题。与日本不同,晚清提倡“贤妻良母”时女性经济力就被重视,到了20年代,要求妻子做“新贤妻良母”的同时也应有经济独立的呼声高涨。女性知识分子也强烈追求“职业女性”。例如,向警予把“小家庭派”视作“中国知识妇女的三派”之一,认为性别分工是永远的活埋女子的坟墓,而推重“职业派”的价值。

女性知识分子希望从男女非对称的“新贤妻良母”规范中解放出来,但当时一方面受教育的女性增多,而另一方面女性的职业却非常有限。男性中则有人一方面要求妻子做“新贤妻良母”,另一方面却批判经济不独立的妻子为“寄生虫”。正因如此,使得女性不得不肩负家庭与职业的双重负担。更有甚者,不能兼顾工作和家庭的女性被视为劣势群体。

在家庭职业问题纠缠不休的情况下,20年代中叶到30年代中叶,年轻女性中所谓“摩登女郎”不断增多,成为社会问题。她们被认为喜欢自由、只追求物质上与性欲上的满足、连新式结婚也不愿意的恋爱至上主义者,受到来自社会四面八方的严厉责难。可是在“摩登女郎”中,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尊重个人自由与性相甚于国家与家庭、超越“近代家庭”意识形态规范的女性并非少数。向警予将这些人称为“浪漫派”,认为她们一旦觉醒就会成为“妇女解放、社会改造的先锋”,寄予了很大期待。

但是,谈社英等主编的《妇女共鸣》杂志把“摩登女郎”当做“妇女运动的障碍”大加指责,一方面要求女性注重母性与民族,另一方面提倡“新贤夫良父”。“新贤夫良父”主张男女共同担负家庭角色而共同参与社会,可说是对“近代家庭”概念的修正。但在当时,赞同此提倡的声音微乎其微,反而受到来自“共产党系”的批判,称其为“妇女回家”的反动主张。此观点基本上维持至今。


7.6废婚论小标

辛亥革命前的废婚论:“盖家也者,为万恶之首”

辛亥革命之前,东京与巴黎的无政府主义者在《天义》与《新世纪》上提倡了废婚论。他们主张:“盖家也者,为万恶之首,自有家而后人各自私,自有家而后女子日受男子羁縻,自有家而后无益有损之琐事……自有家而后世界公共之婴孩,乃使女子一人肩其任”,“故自家破,而后人类之中,乃皆公民无私民,而后男子无所凭借以欺凌女子,则欲开社会革命之幕者,必自破家始矣”(汉一,1907),同时还主张:“今家庭组织,非本于人类生理之自然而成,乃本于私产强权而成也”,家庭是“专制政体之胚胎”“社会之赘瘤”;如有经济自立“女子自不受男子之压制”,为此“必得教育普及”,“然家庭者,所以私其教育者也”故必须“家庭革命”(《家庭与教育》,1907)。

他们更有具体的建议,例如说:“夫妇居室,为不平等之牢狱”,“故予谓夫妇之伦宜先废去也”;性交要限定次数,在美好环境中“相悦为乐”;设立“群体公所”提供“育婴所”“养老所”“士女行乐所”等(高亚宾,1907);“人类本极平等”,须要“人人自立”“人人博爱”;为了“破婚姻”,要设立“为男女相聚之所,相爱则合,相恶则离”,并要“广设协助公会,多兴慈善事业(即公共事业)”来解决“生养疾病老死”(鞠普,1908)。

这些无政府主义者认为,家庭制度的存在带来强者或男性对弱者或女性的压迫、人格的损害以及无益的琐事。他们不仅否定传统家庭制度,还要超越近代家庭制度,也主张女性的经济独立与教育等。同时可以说,在性爱问题上甚至比“新性道德论争”更早地承认了结婚以外的性爱。另外还有独自的观点,那就是否定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与追求“国家富强”的民族主义大异其趣。但在中国,一直被批为“幼稚”“空想”“不合现实”,直至2010年左右才得以重新评价。


7.6废婚论3


作为“女子复权会”的会刊,编辑、发行《天义》的是何殷震。与上述男性无政府主义者的家庭论稍有不同,何殷震自己其实没有主张废婚。她关于家庭的论述,有几个与男性不同的特点:追求“绝对平等”,为实现此目的,甚至肯定对男子使用“暴力”手段;主张一夫一妇,责难“淫”,甚至提出了初婚者与初婚者、再婚者与再婚者结婚;对于性的自由抱有慎重态度,比“自由婚姻”更注重平等;提出了妻子不从夫姓、子女使用父母双姓、无政府主义革命后应该废姓。

何殷震的特点还在于没有主张女性的就业与参政权。她说:“今日经济界之组织,少数富民垄断生产之机关”,因此“职业独立者,即以职业供役于人之异名耳”;“男女参政之柄,非仓卒所能均,即使能均,决不能人人而参政。以少数参政之女子处于主治之位,使多数无权之女子受其统治,不独男女不平等,即女界之中,亦生不平等之阶级”;“今日之解放妇人出于男子之自私自利,名曰助女子以独立,导女子以文明,然与女子以解放之空名,而使女子日趋于劳苦”。她还对对男子提倡女子教育批评说:“中国男子以家自私,以后嗣为重,而治家教子之劳,又非一己所能堪,乃欲以治家教子之事,责之女子。……彼等之意,盖以野蛮女子之治家,不及文明女子之治家,野蛮女子之教子,不及文明女子之教子”。对于提倡女子教育的类似批评,在《天义》第13、14期上也可看到。志达《女子教育问题》述说“今日女子教育,均奴隶之教育也”,“仅勉女子以爱国,则是导女子于国家奴隶耳”,“非迫女子为家庭奴隶,即迫女子为国家奴隶”(夏晓虹,2006;刘慧英、陈燕谷,2012)。

何殷震与男性无政府主义者的如此不同,有人认为是由于男性特别注重提倡废私有制的理想,再者男性通过提出女性问题使自己从家庭羁绊中解放出来,何殷震则更注重女性在现实问题上的利益(刘慧英,2006、2013;刘慧英、陈燕谷,2012)。她“反抗男权,争女权,并不是为了追求女子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权力,而是希望男子再无压迫女人(包括弱势男子)的权利/权势”,她的“女界革命”思想有别于其他女权主义(宋少鹏,2016)。


7.6废婚论小标

20世纪20年代的废婚论:幼稚的是谁?

20年代,随着有关家庭、爱与性的讨论以及“小家庭”与“新贤妻良母”议论的展开,废婚的主张再次活跃。辛亥革命时期的废婚论不过是来自国外的少数人的声音,但在五四时期,国内也有不少人提倡或参与讨论。

20年代,《民国日报》副刊《觉悟》上展开了“废除婚姻制度的讨论”,并受到了广泛的注目。此讨论自马哲民的来信开始,并陆续收到50多件赞成或反对的投稿。马哲民先对“婚姻自由,是绝对的真理”“不满意于对手的,提出理由来,实行解约”表示疑问,理由是“有了夫妻制度,便不免分出种种不平等”,“即便提出理由来……必至不同意而失败”,最后主张“废除婚姻制度”。同时期,《少年中国》《家庭研究》《妇女杂志》《批评》《奋斗》《民钟》等刊物上也展开了废婚以及赞成或反对的论争。

这些意见中最根本的论点是,应不应该满足于“小家庭”。

反对废婚的论者说,“凡一对男女,要结婚,必定是先有交际,由交际生好感,由好感生爱情,由爱生恋,由恋才有结婚的要求,要双方同意,方才可以结婚。这种的婚姻,你能说他是没有人格的买卖吗?你能说他不是自由的人格吗?”(笑佛,1920)。另有反对废婚者,虽说承认“家庭制度的罪恶”,但主张“改革一事,空谈似乎容易,着手就觉很难。……不能完全废止家庭制度。于此过渡时代,自必要别想一个方法,就是权且将大家庭改组为多数的小家庭”。(林振声,1920)。

对此,赞成废婚者反驳说,即便是“自由婚姻”的一夫一妇“小家庭”也束缚自由,而主要提出了两方面的束缚。第一个束缚是对女性的束缚。“小家庭”仍旧有根据“男外女内”规范的“贤母良妻主义”,结果妨碍女性的社会活动与经济独立(李绰,1920;陈德徵,1921;易家钺,1921等)。其中最具体、最尖锐的是向警予的如下论述(向警予,1920):

我们女子解放,是应从旧家庭解放到新家庭吗?是应从旧家政的窟窿解放去参猪仔代议政吗?是应从附属的经济地位解放到个人的私有的经济独立吗?……代议制和寄生的遗产制,我们应当要求他开开门容我们占个位置吗?

家庭又是以男子为主体的,但他自己却并不来成一切的事,概由女子处理,己则服务社会,唯居指挥使命的地位,所以女子在家庭服务,简直可说是受丈夫的委托做他家庭的常驻委员而替他专理衣食住养老育儿诸琐务,小家庭不过范围缩小点儿,实质却仍是一样,……现在一般提倡新家庭的人,不啻又把女子送到一个新圈套里内去。

因为一有了家庭,则衣食住育儿养老诸事必须联带发生,……纵令女子神通广大,也免不掉要减少社会方面的活动。……家庭制度不完全打破,女子是终不会解放的。


7.6废婚论4

向警予


第二个束缚是对“真正爱情”与“正当性欲”的束缚。赞成废婚者述说:“凡结婚的把名字写在婚书上,便是正当的了,并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设男女虽有浓厚爱情,而没有经此番手续的,便不是婚姻,是私情”;“爱情是随时变动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但一有“夫妇的名义”就有“一夫一妇”的束缚,“大概主张自由结婚的人,同时都主张自由离婚,我以为这个主张实在不通”,因此,虽然“满足性欲是人类正当的要求”却不能满足;假若为免束缚而选择独身,同样不能满足性欲(祝志安,1920;施存统,1920等)。这些赞成废婚者可以说是希望恋爱以及男女的结合能有更多的自由:一有了婚姻制度就发生“罪恶”;“夫妻是形式的,在这形式上,有法律上习惯(上)底拘束。……法律上习惯上的婚姻制,不但是使人群退化,还是不道德。现在非把婚姻制度取消,男女自相恋合,不能说到真正底爱情。……两性自由结合,不受形式底限制,才能发生真爱情”;将来的家庭组合应该是“有弹性的”组合(陈顾远,1920;祝志安,1920等)。

但是,打破第二个束缚的主张却招致了许多反驳与担忧。反对废婚者反驳说:“因为人底欲望是无限止的,……所以婚姻制度废了,随便满足性欲,那么,一定人人耽于色欲”;如果废婚,“完全成了乱交的状态,使兽性冲动逐渐增加”(赞平,1920;葆华,1920)。对此,赞成废婚者说明:“我们反对婚姻”绝不是“随便满足性欲”;“倘拿什么贞操眼光来非难自由恋爱”,并看做“危险”,是不正确;“我对于别人把性交当做恋爱的主要条件”有怀疑,“肉欲不是人类真正快乐一件事。爱情纯挚,才是真正快乐”(施存统,1920;李绰,1920;以太,1920)。

其次的重要论点是,废除婚姻制度是否能立即实现的问题。邵力子和施存统认为不能立刻实现。“我主张从根本上改造社会组织,到那时候婚制也就废除”;“我以为社会底经济组织,没有根本改变以前,什么婚姻问题、家庭问题、男女平等问题、教育普及问题,统统都不能解决的”;“婚姻废了,儿童还没有公育,男女因自由满足性欲而生出孩子,不得已由男女共同组织一个团体,这就是一个家庭”(邵力子,1920;施存统,1920)。

对此,辈英、李绰、马哲民等表明:“讨论婚姻问题是片段的解决,实行经济革命是根本的解决。两个解决是相辅而行,没有什么先后”;“要不提倡废婚制,儿童公育决不会应运而生,……觉悟底男女,一面谋一己底职业生活,一面尽力提倡废婚制,岂不很好么?”“你以为婚姻问题,是跟着经济的组织而存在,而变迁的,这话说得很对。但我总有信不过的地方,你常拿什么考虑、怀疑等等不彻底的批评,抹煞一切真理,……反增加社会许多惰性。……只要自己下决心去做”(辈英,1920;李绰,1920;马哲民,1920)。

围绕实现废婚的争论中,儿童公育被看做“最重要的关键”,另外“公厨”、“由公社的委员请来”的“清洁家庭”工人、“托儿所和幼稚园”等的必要也被提出来了。但同时也有如下意见:“儿童公育,在私有财产制度底底下,决不会有普遍的实现,因为大多数的平民,决不会有钱拿出来做儿童底养育费,有能力公育的,还不过是一部分掠夺阶级。所以即便有儿童公育机关底设立,没有钱的男女,因性交而生出孩子,也不能享受儿童公育底利益”(邵力子,1920;黄石,1923;施存统,1920)。相反,向警予认为“养老、育儿、以及各个人的衣食住,……应由社会全体共同组织专门人才”,并具体提出了要组织“研究与宣传(女子问题)的机关”“婚姻自决的同盟”“女子教育经费借贷的银行”等等,号召“儿童公育这件事,为已婚的女子解放起见,不能不从速组织,这也不是难办的事,只要上十个同志,就可以倡办的”(向警予,1920)。


7.6废婚论5

邵力子


20世纪20年代初期的废婚论,对于尽管受到不少异议却仍旧束缚女性的“近代家庭”意识形态,明确地指出了其问题所在,并摸索了超越克服的道路,应该予以积极评价。况且,当时认为应当先打破私有制的看法已成为非现实,而当时认为非现实的各种公共机关已部分实现。因此,中国的废婚提倡更值得我们现在去重新思考。实际上,废除婚姻制度已成了世界的新潮流。尽管如此,中国最近的研究对此仍然有很多“非现实”“极端”“幼稚的乌托邦”等简单结论,即使极少数人承认有重新考察的必要,也只是因为“他们的态度是严肃认真的”,其重点似乎在强调“绝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宣泄自己的情绪”的淫荡主张。如此认识,废婚论的研究不仅难以达到重新思考现有婚姻制度、社会性别结构以及性相的目的,反而有可能充当国家通过统制家庭、性别角色以及爱与性来强化自己权力的推手。


(作者江上幸子,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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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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