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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精读 | 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7)

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7)

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7)

法治政府建设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亟待重视

自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启动中国地方法治政府评估项目至今已有五年。总结五年的评估情况,地方法治政府水平不断提升,但是区域法治发展不平衡的状况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1.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水平持续进步,但仍在低位徘徊

在2014年,被评估城市的平均得分为597.01分,平均得分率为59.7%;在2015年,被评估城市的平均得分为617.36分,平均得分率为61.74%,上升2.04%。2016年被评估城市的平均得分为663.07分,平均得分率为66.31%,较之2015年上升4.57%。2017年被评估城市的平均得分为687.22分,平均得分率为68.72%,较之2016年上升2.41%。被评估城市得分率逐年上升的趋势非常明显,但在2017年呈现增速放缓的态势。

从各个分数段的统计情况看,低分城市正在逐渐减少,及格的城市数量则不断增多。2014年有46个城市及格,2015年有62个城市及格,2016年有88个城市及格,及格率已经达到8成以上。2017年有93个城市达到及格线,7个不及格的城市分别为:拉萨、喀什、绥化、商丘、大同、乌鲁木齐和周口。

 

2.全国出现一批法治政府建设典范城市

自2014年至今的评估中,排名始终在前二十名的城市有10个,分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合肥、厦门、长沙、成都。这些城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体系相对完备,政府决策相对规范,法律实施效果较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运行良好,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具有典范意义。

 

3.法治政府建设落后地区需要“弯道超车”

自2014年至今的评估中,排名始终在后二十名的城市有6个,分别是拉萨、喀什、绥化、商丘、新乡、曲靖。在全国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进步的大背景下,部分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相对落后的状况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避免法治示范地区和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落后地区应当积极转变发展理念,寻找加快法治发展的突破口,通过法治环境的提升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实现“弯道超车”。

 

4.城市群间差异明显,珠三角、长三角城市群得分相对较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城市群为标志的区域划分更为突出。在哈长、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中原、成渝七个国家级城市群或经济区中,无论是最高分、最低分还是平均分,珠三角区域和长三角区域的综合表现最为优异,说明珠三角和长三角城市群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水平略高于其他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和中原城市群的最高分、最低分以及平均分普遍低于其他城市群,尤其是哈长城市群的平均分最低,说明其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相对落后。成渝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和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最高分、最低分和平均分相对接近,说明其在七个城市群中处于居中水平。


简政放权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仍需完善,应急管理能力需要提高

《报告》指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的总体情况较好,绝大多数城市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同时在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也取得较大进展,权力清单制度运行良好。“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级指标上一年度平均得分为76.23分,本年度平均的得分为82.81分,上升幅度较为明显。

简政放权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承接和公开方面,有77%的城市做到了及时有效公开;20%的城市基本落实了简政放权,并公布了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99%的城市公布了政府各部门的权力清单,并且视情况及时调整更新,页面较为简洁明了。

 在线审批网站有较大改进,但在线审批便捷性仍需完善。相较于去年,各地对行政审批在线办理网站进行了改进:所有被评估城市的政务网站均建设完毕,绝大部分城市开通了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并实现了行政审批在线办理。值得一提的是,去年本项指标得到0分的7个城市在2017年都有较大进步,不仅优化了政务网站,还建立了网上办事大厅(行政审批在线大厅)。

与此同时,部分被评估城市仍然存在着机构臃肿、行政审批事项无专栏、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应急管理建设形式化等问题。

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仍需优化。从评估整体结果来看,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相对合理的城市占被评估城市的六成左右,但还有近一半的城市政府机构数目过多,机构设置不够精简,仍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

应急管理建设形式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报告》指出,仍有一半以上的城市应急预案建设不完备,具体问题包括覆盖面少,分类不详细,内容不全面等。对上级预案照搬照抄的情况较为常见,使得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较差。重大安全隐患突出,在评估的100个城市中,有46%的评估城市发生过一次或两次较大安全事故,其中北京、广州、深圳等特大型一线城市的安全风险防范与治理仍面临较大挑战。

 为此,《报告》建议,各地方政府应当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提高行政审批在线办理便捷程度,实现行政审批清单的清晰化,加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与治理。

 

组织领导仍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薄弱环节

《报告》在对100个城市进行观测评估后发现,组织领导仍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薄弱环节。各地方政府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观念上的重视程度、在工作中的推进力度和在组织上的保障强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指标总分为80分,被评估的100个城市的平均得分仅为47.22分,依然处在及格线以下。其中,得分最高的城市为72分,得分最低的城市为15分,排名前五的城市分别是天津(72分)、南宁(66分)、临沂(65分)、深圳(63分)、信阳(63分)。

评估结果显示,在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方面,被评估政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首先,未按规定公布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城市数量减少,从上年度的81个下降到本年度的46个,进步明显;其次,政府常务会议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讨论频次加速增长,今年该项的平均得分率首次突破及格线,达到66.55%,可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被提到了更为优先的位置;第三,被评估政府日益重视强化自身法治能力建设,其中“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培养”的平均得分率为86.2%,“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的平均分得分率为76%,是六个观测点中得分率最高的两个,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强化自身法治能力的重视。

尽管有上述成绩,组织领导仍然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公布状况仍然不尽理想,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亟待落实。如在本次评估中,有3个城市在2017年第一季度后延迟公布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有43个城市政府未公布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未按规定期限公布的政府比例为46%。可见,依然有不少城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欠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意识。

第二,设置独立法制机构的城市比例在区县一级呈现断崖式下跌。在被评估的100个城市中,有91%的市政府设置了独立的政府法制办,而这些城市下辖的1090个区县中仅有236个区县政府设置了独立的法制机构,只占到总数的21.7%。设置独立法制机构的比率断崖下跌,可见政府层级越低,越容易忽略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保障。

第三,政府常务会议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议题多为对中央要求的部署,缺少针对地方重点难点问题的主动探索。从具体的议题情况看,各地法治政府建设议题在主题和时机选择上呈现较大的相似性,多为在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相应文件或者要求后部署开展。有关常务会议报道的措辞和领导发言也多是对中央要求的贯彻落实,缺少就本地问题的研究讨论,针对性不足。

第四,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力度仍不足,相关部门监督缺位。2016年,有68个市政府对2016年或2015年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考核,其中,只有4个市政府公布了考核发现的针对具体单位的问题或向人大、党委报告了考核情况。部分城市在考核中体现了问题反馈环节,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少数城市在公布的考核结果中指出了各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概括略显笼统,缺少实质性评价和建议。

第五,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培训在形式上较为单一。整体来看,多数城市都能达到新《纲要》和指标中对培训、讲座的数量要求。然而,从具体形式上看,绝大多数城市都是通过在常务会议上针对具体的某部法律进行学习。学法活动虽然符合学习内容和次数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但若要切实提高法律思维,帮助其做到遵法、守法,则还需要丰富培训的形式、深化培训的内涵。

 

规范性文件法治化进程缓慢,问题明显

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抓手,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最多、使用范围最广,且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大影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然而,《报告》在对100个城市观测评估后发现,地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进程缓慢,问题明显,已经成为当前持续、深入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大障碍。

《报告》显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这一指标得分率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从2014年度的39.75%上升至86.40%,反映出地方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日渐重视。相比之下,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得分率较低,进步不明显,如“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情况这一指标,2014年得分率仅为32.10%,2017年仅为33.10%,再比如定期清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这一指标,2014年为60%,2017年为63%。这充分说明确保基础性程序制度的良好实施应当成为当前乃至今后的重中之重。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体量庞大,违法风险高。在各级行政机关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很多规范性文件仅是简单重申法律法规规章,其存在的必要性需要进一步审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混乱,未直接对公民权利产生影响的内部工作规则、党委文件、办事机构(如办公厅、办公室)发布的文件均出现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中;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语言表述不规范、篇章结构安排逻辑不严谨,文件本身质量不高,甚至存在违法越权等现象。

 《报告》指出,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是实现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基础。由中央立法作出顶层设计是尽快结束当前地方政府“分而治之”局面的必要之举。建议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基本思路,由国务院尽快制定一部能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规制的行政法规,具体内容应当涵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制定条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监督与问责等方面。

此外,亦要建立配套的全过程辅助、保障机制,包括建立严格的事前审查机制,通过制定条件设定、立项程序控制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等制度确保制定之必要性;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功能,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方位公开,可建立以下四个数据库: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库、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听取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库、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及结果公布库;强化三统一制度,注重备案和定期清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夯实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监管职责,实现对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体建设”和“共同推进”。

 

行政决策法治化程度有所提高,但依然存在四大突出问题

《报告》对中国100个重要城市年度内的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了观测和评估,针对法治政府建设中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报告指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存在四大问题,包括合法性审查中借助“外脑”进行审查的比例较低、集体决策的程序欠缺、经济风险评估不被重视、专家公平遴选机制未有效建立。

《报告》指出,本年度被评估城市行政决策的平均得分相较于上一年度有了很大提高,说明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进程明显加快。从具体制度来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正处于加速建立过程中,重大决策结果公开情况较好。

但《报告》也指出,我国行政决策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合法性审查中借助“外脑”进行审查的比例较低。在100个被评估的城市中,仅遵义等12个城市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借助律师等法制机构之外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是集体决策的程序欠缺。大部分城市关于集体决策的规定不完整,仅仅列举了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的范围,明确了集体决策的形式,但对集体决策的程序性规定只有寥寥数语,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经济风险评估不被重视。部分城市的规定过于片面,大多只强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很少提及公共安全风险和网络舆论风险等“新兴风险”,对于经济风险等“传统风险”也未给予足够重视。

四是专家公平遴选机制未有效建立。在如何公平公正的遴选专家,如何保障专家科学、独立的发表意见,如何对专家责任进行有效规范等方面,大多数城市均缺乏完善的制度建设。

对此,《报告》提出,未来要大力借助“外脑”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并完善集体决策程序,增强风险评估的体系性、全面性,建立健全专家公平遴选机制。决策者要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公开决策,并落实决策追踪制度,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存在“部门短板”,“以罚代管”现象依然存在

《报告》对2017年度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法治化状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2017年度“行政执法”一级指标的平均得分为69.03分,平均得分率为57.52%。较前两年有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依旧处于及格线以下。

进行纵向对比可以发现,与前两个年度相比,本年度行政执法在综合执法改革、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主体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同时还存在着下列突出问题:   

第一,执法体制改革动作迟缓。某些地方政府要求区县政府完成食药品、工商以及质监部门的整合,但在市一级却并未推动落实。部分市级综合执法改革“雷声大雨点小”,未展开实质性改革。

第二,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存在“部门短板”。从执法流程、裁量基准、执法结果公示几项三级指标看,地方政府所属各部门表现差异较大,几乎均存在制度建设相对薄弱的部门,而恰恰是这些部门的表现决定了整座城市的执法水平。

第三,执法平台碎片化。在被评估的100个城市中,虽然很多城市根据部门需要建立起行政执法信息或执法监督平台,但鲜有城市将其统摄于一个市级平台之中,存在大量“信息孤岛”。

第四,个别部门假托“科技执法”名义怠于履责或以罚代管。《报告》披露,个别城市的执法人员在接到违章停车投诉后,以存在街拍系统为由,拒绝现场执法,导致违章停车乱象继续。

 

针对上述问题,《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确保机构合并与资源整合同步推进。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只是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未来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选择机构改革路径。但无论如何,实现机构合并与执法力量整合同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

第二,加强对“短板部门”的执法过程控制,整体提升政府执法水平。相对于公安、工商、税务、环境等“执法大户”,民政、教育、水务等执法量不大的部门要格外加强行政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细化执法流程、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三,正确利用科技手段,助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面对部门林立、职权分割的局面,各部门的执法数据应当汇聚到市级统一的执法信息平台上,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以便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执纪问责提供依据。

第四,疏堵结合,严禁以罚代管。针对违法行为不能一罚了之,尤其是类似违章停车等需要执法部门恢复客观秩序的事项。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必须与现场执法人员协同配合,充分了解现场情况,杜绝“办公室执法”。另外,对于初次违法者,可以引入提示、批评教育等柔性执法方式,转变“以罚代管”思维。对于日常投诉标示出的“违法行为易发地段”,应当树立警示牌或者安排专人现场执法,规范和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政务公开工作成效持续提升,但仍需着力加强信息互动共享

《报告》披露,2017年评估中,“政务公开”指标的平均得分为97.98分(该指标总分120分),平均得分率为81.65%。有54个城市高于平均分,46个城市低于平均分,排名前五的城市依次为青岛市、珠海市、武汉市、湛江市和北京市。与2016年相比,2017年“政务公开”指标的平均得分率上升了5.12%,高于平均分的城市增加了4个,说明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继续提升。

通过对2013~2017年这五年评估数据的观察和分析,“政务公开”指标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一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力度日益加大,2014年,“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指标的得分率为33.80%,2017年得分率达到96.20%;二是政府信息获取的效率不断提升,自2016年起,评估组在“政务公开”指标下新设“政府信息获取的效率”观测点,2016年该指标的得分率为78.60%,2017年得分率为92.50%;三是依申请公开的条件设置逐渐规范,2014年,“政府是否不当设置申请信息条件”指标的得分率为88%,2017年得分率达到97.5%。

但是,《报告》也指出,从2017年评估数据来看,我国地方政府在政务公开领域也存在着一些短板:第一,政务公开“有网站、不互动”现象明显,政府网站的咨询服务功能不足。第二,政务公开“有数据、不共享”问题突出,政府数据缺乏有效的整合、共享与更新。第三,政务公开“有信息、不便民”顽疾仍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然存在短板。

《报告》指出,为了有效应对当前政务公开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应当实现从形式上的“有无网站”、“有无数据”、“能否申请”到实质上的“有无互动”、“能否共享”、“是否便民”的转变,其核心在于提高质量、增强实效、加快效率。

第一,实现政务公开的“有网站、强互动”,加强政府网站的咨询服务功能及其互动性。建立 “百姓服务”、“信息咨询”、“评论互动”等专门的互动交流平台或互动性栏目,对互动交流的结果进行有效运用,定期整理和分析社会公众的咨询问题及答复内容;在政府网站临时下线、网站迁移等无法提供咨询服务功能时,要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情况、告知恢复时间等。

第二,实现政务公开的“有数据、又共享”,推动政府数据有效整合与利用。要设置“数据发布”、“数据开放”等栏目,建立专门的数据开放平台,实现政府数据的整合共享和集约化管理;对发布或开放的数据要科学分类、合理设置、有序分析;定期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准确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第三,实现政务公开的“有信息、又便民”,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合法、规范与便捷。对负有义务的行政机关拒不答复和不及时答复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建立健全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政府信息的申请方式,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部处理流程;大力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

 

地方政府的监督与问责工作逐年改善,但总体水平依然不高

《报告》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和“问责”三个角度切入,持续观察各地政府监督与问责的落实情况。分析连续多年的评估结果可看出,“监督与问责”这一指标的平均得分呈现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但总体水平仍然不高。

《报告》显示,本年度100个被评估城市在“监督与问责”指标上的平均得分为73.448分,相较于2016年的68.02分有明显进步。在平均分之上的城市有58个,较去年增加5个。排名前五的城市分别是南宁、杭州、成都、广州、无锡。与前两年相比,本指标十一项三级指标中,有八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反映出各地方政府在“监督与问责”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尤其是评估结果体现出的层级监督加强、透明度提高、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透明度提高等现象,反映出各地方政府在监督与问责方面的努力。

《报告》同时指出,尽管总体形势向好,但“监督与问责”指标近几年来平均得分仅略高于及格线,反映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水平仍然不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的公开程度不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脱节;内部监督仍是短板;问责重制度而轻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报告》提出如下建议:保障监督中的公众参与,提高监督效果的透明度,综合发挥各种监督渠道和监督机制的作用;强化司法监督,总结各地有益经验,解决法院监督乏力的问题;注重现代信息手段,确保监督渠道畅通便捷、信息流动快速充分,以透明倒逼政府接受监督和约束。

 

信访加剧矛盾对立,行政复议提升行政行为合法性水平的作用不明显

《报告》披露,全国100个城市社会矛盾化解制度的建设得分与去年相比有所下降,2016年该指标平均得分为9.04,2017年仅为6.96分。《报告》认为,其原因在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刚刚颁布时,各地方政府对制度创新有较大动力,在诸多领域均进行了创新改革,因此在评估中得分较高。但该指标今年的得分下滑十分明显,说明制度创新动力的持续性明显不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建立网上信访和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要求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但评估发现,绝大部分地方政府仅建立了网上信访制度,对于诉访分离、信访依法终结等制度推进不力。从近几年的评估结果来看,各地政府对于破解信访难题的主观意愿并不强烈。

在被评估的100个城市中,2015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城市多达59个,2016年为51个,2017年为41个。虽然数量逐年下降,但仍有近一半的城市每年都有群体性事件发生。通过对最近三年的数据对比可以发现,在矛盾解决方面,征用拆迁、劳资纠纷与城管执法三个领域出动成批警力解决矛盾的情况最多。《报告》披露,评估团队从2016年开始对社会矛盾化解渠道的畅通程度进行评估,从收集到的截访、劫访事件来看,引起人员伤亡的事件占了很大比例。2016年占到总量的76.47%,2017年占62%。《报告》认为,上述数据说明,多数地方政府不仅未能有效通过信访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反而因防范信访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

各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不大。当前各个地方政府所推行的改革措施中很少有创造性突破,绝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将设立咨询式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唯一方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发挥其实质纠错的功能,扭转复议案件量过少的现状,但很多试点城市的实践已经证明,设立单纯咨询式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对于实现这一目标并无太大助益。

《报告》还指出,行政复议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亟待加强。通过考察各地政府是否公开了行政复议的数据以及行政复议典型案件的决定书可以发现,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较低,2016年该项指标的得分率仅为58.8%,2017年略有下降,为53.2%,处于及格线之下。而透明度不高是导致复议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之一。

 

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获得感有待提高

《报告》在对100个城市进行观测评估后发现,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获得感仍处于较低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评估团队从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行政服务、行政执法、行政决策、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等法治政府建设的几个重要方面切入,采用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00个被评估城市“社会公众满意度”指标的平均得分为128.15分,平均得分率为64.07%,较去年的64.80%略有下降,但高于之前的其他三个年份。

被测评的100个城市中尚无得分等级为“优”者;仅南充市的得分等级达到“良”;天津、潍坊、无锡、厦门、宁波、杭州、烟台、淄博、青岛、珠海、深圳等13个城市得分等级为“中”;南通、盐城、台州、徐州、南京、苏州、北京、济宁、上海等63个城市得分等级为“及格”;另有23个城市的得分等级为“不及格”。总体来看,分数处于优良和不及格的城市数量相对较少,分数处于及格分和中等的城市数量较多,反映出公众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不高,对法治政府建设成果的获得感不强。

《报告》指出,五年以来的评估数据显示,在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的多项指标中,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最低,五年来该指标的得分率均不及格。为此,《报告》建议应当进一步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倡导阳光执法、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规范执法言行,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感受,敏锐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探索执法为民便民利民机制,提升执法中群众的受尊重感。

同时,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还需要积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报告》显示,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主观满意度平均得分率仅为59.14%,在主观满意度评价中得分倒数第二,反映出当前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的实质参与感不高。


标签: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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