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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童建立底线保护制度

狭义的儿童保护首先要有立法的保护。根据法律,政府部门可以针对儿童虐待的问题,采取行动,进行干预。

在打击针对儿童的暴力方面,中国现存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仍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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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制度要求有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组织。比如,在澳大利亚,是州政府负责对儿童提供保护。各个州负责儿童保护的政府组织略有区别,如青少年和家庭支持办公室,家庭和社区服务机构等都属于不同的组织。

在中国,有关儿童福利的主管机构长期缺位。自民政部2006年建立了第一个儿童福利处之后,儿童福利学界多方面呼吁建立更高层次的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的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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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虐待往往是隐蔽行为,儿童本身又缺少保护自身的能力,所以在狭义的儿童保护制度中,报告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针对儿童暴力现象的报告制度,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1.公民有权利向有关当局报告针对儿童暴力的现象

2.强制报告制度

法律要求公民对儿童虐待现象向有关当局进行报告。其中,警察、医生、牙医、护士、教师、社会工作者、校心理医生和儿童或家庭福利提供的有关公务员等,如果怀疑儿童可能受到虐待,就必须向有关当局进行报告。有些地方,所有的政府雇员都有义务报告儿童虐待案件。以澳大利亚为例,在澳大利亚各州,强制报告制度包括的人群有所不同,包括医生、牙科医生、护士、教师、警察、学校辅导员、儿童照料服务者、公共儿童健康和服务提供机构、青少年群体或其家庭、社区服务者或家庭访问者。

但是,在对项目地区的实际调查中发现,如果发现儿童受虐待或者遭疏忽的事件,张家港市有12.3%的受访家长表示不会报告,有14.1%的受访专业人员表示不会报告。在洛宁县,如果发现儿童受虐待或者遭疏忽的事件,有21.4%的家长表示不会报告,有22.9%的受访专业人员表示不会报告(李晶、陈婕,2014)。

“不知道向哪些部门报告”是张家港市家长不报告考虑的主要因素,其次是“无法确认孩子是否真的受到伤害”。而在洛宁县,“无法确认孩子是否真的受到伤害”是家长考虑的主要因素,“担心孩子受到更大的伤害”次之。

而专业人员不报告的原因,张家港市仍然是“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报告”,而洛宁县仍然是“无法确认孩子是否真的受到伤害”,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洛宁县选择不报告的专业人员中,有21.73%认为“报告了也不会有什么改善”,占据不报告原因的第二位(李晶、陈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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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者的身份保密制度

为了保证公民或公务人员毫无顾虑地报告针对儿童的暴力事件,需要有关当局对报告者的身份严格保密。

在澳大利亚大部分州,其法律公开申明,对所有的报告人,无论是法律要求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身份都受到保密保护。不过,这种保密在不同的州程度不同。

4.儿童保护的行政和司法程序

在接到儿童虐待的报案之后,需要有关部门采取行动,这包括一系列程序:立案、调查、审讯、判决和执行等儿童保护。

5.干预和替代性养护

狭义的儿童保护方式包括对父母养护权的剥夺。在很多西方国家,父母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如果对儿童施暴或忽视,他们的养护权可能被剥夺。国家对这些受到忽视和虐待的儿童做出重新安排,如家庭寄养。在中国,目前还没有这个意义上的儿童保护制度。干预和替代性养护,是有效的儿童保护制度的最重要的基本要素之一,必须纳入底线保护的制度建设中。

根据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受虐待儿童庇护程序和安置体系的比较,可以看出其庇护和安置方面的一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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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达国家或地区在儿童保护方面已经基本建立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从对儿童这个群体的关注程度和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上,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很早就出台了针对儿童福利方面的法律,并有相对应的操作层面的细则,对儿童保护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尤其对于儿童虐待的强制报告和庇护安置措施,在法律上都有全面的考虑。

(2)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

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主要是指国家设立儿童保护行政机构来进行儿童保护方面的管理工作,各部门都是以儿童的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有明确的儿童保护的职能,并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社会组织在各国的儿童保护发展历程中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是儿童保护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各类儿童福利机构和组织是为受虐待儿童提供保护的场所。

(3)强调以家庭为核心的安置模式

儿童最早接触的环境是家庭,家庭环境对儿童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分析以上几个国家的安置方式,不难看出在儿童的庇护和安置方面它们都是强调要给儿童家庭的温暖,认为家庭是儿童及少年成长的最佳环境。在庇护和安置上都采取了家庭寄养的方式,让儿童在一个健全的家庭中得到保护,尽量减少其身心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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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未成年人网


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有法律基础的,具有四个基本要素的制度,才可以为所有儿童提供底线保护。目前在中国,法律基础虽然尚未完善,但是已经有了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暴力和性侵犯的基本法律依据,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具有四个基本要素的保护制度。针对忽视和精神虐待,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需要首先建立有关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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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制度

 国家要提供底线的儿童保护制度,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以及儿童保护的主管机构、针对儿童暴力现象的报告制度、儿童保护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干预和替代性养护这四个基本要素。

本书结合儿童保护试点工作,对中国儿童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现状进行了分析,在对国外儿童保护经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探讨,提出在中国建立具有四个基本要素的、能够为所有未成年人提供底线保护的有效的儿童保护制度的建议,并分别对儿童保护四个基本要素中的儿童保护的主管机构、儿童保护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干预和替代性养护三个要素做了专门的研究和分析。


标签: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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