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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与劳动者的收入 |《行动中的劳动法律》

最低工资规定,是劳动基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水平不断提高,但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持续下降,从而形成了劳动者报酬份额与经济发展水平反向运动的现实情况(陈萍,2009)。尽管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水平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是劳动力实际获得的工资要远远低于其边际产出水平,劳动力就业市场上存在着工资被严重低估的现象(李稻葵、刘霖林、王红领,2009)。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最低收益,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平衡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力市场的要价能力(Flinn,2006),调整经济成果中资本与劳动的分配比例;缩小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使低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更多(马双、张劼、朱喜,2012)。随着研究的推进,学界逐步深入地认识最低工资规定的影响问题。譬如,罗小兰(2007)的研究指出,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就业存在一个阈值,在该阈值之前,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作用,而且弹性较大,超过该阈值后,农民工就业会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减少;进一步对地区及行业的分析则发现,东、西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就业有正作用,而中部地区为反作用;最低工资标准对制造业农民工就业具有正作用,而对建筑业具有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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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最低工资规定的认识在深化,但由于最低工资规定的多方面影响,即使在美国这种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仍较为严重(Ashenfelter and Smith,1979;Grenier,1982)。在中国,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项旨在“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但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偏低,且监管力度较弱,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社会保障作用(孙中伟、舒玢玢,2011)。对于最低工资规定与农民工的收入的关系,目前已经取得一些研究成果。一项研究发现,最低工资标准与农民工工资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弱,由于最低工资标准过低以及企业并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政府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控工人工资的手段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刘林平、万向东、张永宏,2006)。王湘红和汪根松(2016)使用CNHS数据库2000~2009年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最低工资规定对于工人收入从总体上来说并不具有显著影响,但对一些低收入群体如女性有一定正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使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个别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拖欠工资特别是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少企业没有根据企业效益和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职工工资,甚至有些效益好的企业也把最低工资作为工资支付标准。报告指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的管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严肃查处迫使劳动者超时加班、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工资拖欠的问题,在农民工群体上尤其严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民工荒”问题,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企业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且工资报酬多年不变,从而造成农民工的“权益荒”(黄河涛、赵健杰,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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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07年的《国务院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2006年国务院成立由11个相关部门组成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下发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督查调度,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为积极建立防止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多个省份出台地方性工资法规或规章,而且有27个省份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特定行业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建立健全将拖欠工资企业纳入金融系统征信体系等工资保障制度。依据《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共为481.4万名劳动者追讨工资等待遇421.2亿元,其中为385.9万名农民工追讨工资等待遇33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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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在1984年就已宣布批准承认国际劳工组织1928年制定的《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并在1993年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作为一项部门规章,规定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加班加点工资、特定津贴和福利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依据这项规定,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同时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最低工资率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这项规定依据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的通行做法,提供了最低工资率的测算方法。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在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并在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同年,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标志着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初步确立。至2003年年底,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初步建立起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形式、组成、违反最低工资的救济措施、争议处理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与1994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相比具有了更高的可操作性(申天恩,2009)。同时,2004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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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工作保护等多个维度对劳资关系做出了新的、强制性的约定,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执行的监管平台,压缩了企业对最低工资规定的回旋空间,强化了最低工资规定的执行力度(丁守海,2010)。譬如,《劳动合同法》分别在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劳动者工资、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工资、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劳动合同法》增加了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行为的民事、行政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惩罚措施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②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③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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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实证研究

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所存在的代际差异,尤其是他们在城市长期定居的更高的可能性,使新生代农民工正逐步成为重点的研究对象。《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达到了1.2528亿人,占农民工总量的46.6%,同时占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农村从业劳动力的比重为65.5%(国家统计局,2014b)。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农民工收入的影响因素存在代际差异,一些对传统农民工收入具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对新生代农民工不再具有显著影响(钱雪飞,2010)。因此,亟须在已有的农民工收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影响因素进行系统而扎实的实证研究,为城镇化进程中的政策制定提供更加坚实的经验基础。

在现代社会的劳动关系领域,社会交换理论是一个强有力的分析框架(Cropanzano and Mitchell,2005)。在这一理论视野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一种社会交换关系。劳动者的收入,是这种关系中企业用以换取劳动者的劳动而给予劳动者的回报,是双方关系得以建立和维持的交换性资源之一。可以认为,劳动者的收入是劳资交换关系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外在表现,能够反映双方交换关系的现实情况。

社会交换具有两种一般形态:谈判型交换和互惠型交换(Emerson,1981)。在谈判型交换中,行动者在资源的交换上谈判并且讨价还价,涉及相当多的、更为清晰的对成本与收益的意识和计算,在此基础上达成妥协和建立交换关系(Turner,1998)。劳资关系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谈判型交换。在关系建立之前,行动双方针对“劳动-报酬收入”的资源交换展开谈判与协商。这种谈判的过程与结果,受到外部的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劳动者对最低收入水平存在物质性和社会性的依赖(Streeck,2005)。这使他们至少需要在谈判中获得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收入,而这一最低收入取决于工作当地的经济社会环境。同时,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指出,个体的大多数(经济)行为都紧密地嵌入在现实的、正在运转的社会关系系统之中。劳动者的社会需要(社会交往、家庭角色扮演等)会影响他们对工作收入的期待和追求。在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当中,为了满足特定的生存需要和社会需要所必须付出的经济成本是存在差异的。一般而言,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需要支付较高的经济成本。现阶段,地区生产总值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依据上述理论观点和分析,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与地区生产总值存在显著的正相关。

同时,行动者的权力对谈判型交换的过程和结果也存在影响。在社会交换理论的视野中,行动者的权力取决于其所拥有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对对方资源的依赖程度。目前,“资强劳弱”一般被认为是中国劳资关系的基本格局,资方拥有更大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运用这种权力降低他们从劳动者那里获得劳动时原本必须支付的成本。换言之,企业可以迫使劳动者进行妥协,在付出同等劳动的情况下接受较低的劳动报酬。这种降低劳动报酬的实现空间,取决于企业的权力大小,而企业权力的大小是由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的稀缺程度以及企业对其的依赖程度决定的。本研究依据以上理论观点和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2: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与其所能提供的劳动的稀缺程度存在显著的正相关。

H3: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与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的依赖程度存在显著的正相关。

H2包括三项分假设。

H2a: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与受教育程度存在显著的正相关。

H2b:拥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新生代农民工,在收入上比没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新生代农民工更高。

H2c:拥有国家职业资格的新生代农民工,在收入上比没有国家职业资格的新生代农民工更高。

H3包括三项分假设。

H3a: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与其职务岗位的重要性存在显著的正相关。

H3b:在人力资源供不应求的行业内工作的新生代农民工,在收入上比在人力资源供求较为平衡的行业内工作的新生代农民工更高。

H3c: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新生代农民工,在收入上比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新生代农民工更高。

此外,交换关系存在着不确定性,交换的双方会努力建立起特定的联结,以维持交换关系的稳定,即使目前的关系不是最优的,也不会去考虑其他的选择(Blau,1964)。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从属于和忠诚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构建基础是劳资双方的互信,劳动关系的存续同样需要依靠相互信任来维系(程立武,2016)。依据这些理论观点和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4: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与其和企业关系的稳定性存在显著的正相关。

H4包括以下三项分假设。

H4a: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新生代农民工,在收入上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新生代农民工更高。

H4b: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与其单位工龄存在显著的正相关。

H4c: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与其工作更换次数存在显著的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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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社会交换理论为基本的理论视角,利用上海、深圳和天津等10个城市的问卷调查数据,运用OLS回归模型探讨新生代农民工收入的影响因素。取得的主要结果如下。①地区生产总值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地区生产总值每增加100亿元,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增加24.4%,而且这一影响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具有较大的决定作用。②新生代农民工所能提供的人力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他们的收入存在影响。其中受教育程度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受教育程度每提高一个等级,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增加17.1%。③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源的依赖程度,影响着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在重要性程度较高的岗位上工作的新生代农民工,以及在人力资源供不应求的行业内工作的新生代农民工,都能获得较高的收入。④新生代农民工与企业关系的稳定性,对他们的收入存在影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新生代农民工能够获得较高的收入。单位工龄和工作更换次数,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都存在“倒U形”的影响。可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最低工资规定的执行情况仍不是很好。本地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学历层次较低的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服务业领域工作的劳动者以及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里面工作的劳动者,在月收入方面更容易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更容易遭遇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问题。最低工资规定作为一项基准法,未能给这些劳动者提供应有的保护。基准法不是国家为实现其自身利益而设定的,它保护的不是诸如国家安全等国家利益,也不是保护纯粹的私人利益,保护的是全体社会弱者的社会利益(董保华,2001)。从目前的行动结果来看,在劳动者队伍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现阶段仍未得到较好的保护,相反容易成为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受害群体。

国外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也经历了一些曲折,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最初曾备受经济学家的指责,认为它增加了失业并带来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大多数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在20世纪80年代都没有实际水平的提高,甚至在有些国家还有所降低,然而,20世纪90年代的一些研究却表明恰当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会降低就业甚至能促进企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并确实能改善收入的不平等状况(韩兆洲、魏章进,2006)。研究结果的不确定,带来了实践上的争议。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制定或调整最低工资规定时,仍会引起社会和学界的争论,延缓政策法规的执行。

基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一种合适的最低工资制度在中国可能产生以下三种效应:①最低工资制度具有改善中国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②一个各地区有差别的最低工资限制可能促进中国的产业结构向内地转移,促进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③长期来看,最低工资限制可能强制拥有低人力资本的劳动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有助于人力资本的提升(王弟海,2011)。从这些效应来看,尽快推进最低工资制度的有效执行,无论对劳动者自身的发展还是对国家层面的人力资源长期开发和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从调查的结果来看,针对目前在户籍、学历、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必须加大最低工资规定的执行力度,或者在立法过程中予以有效的应对。

(图片来自网络)


行动中的劳动法律

在法律的重要性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实现法律的职能,成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大议题。在劳动关系领域,这一议题更加突出和艰巨。本书从交换理论、生命历程理论和持久收入理论等视角,利用上海、深圳、长春等十个城市的问卷调查数据,以中国劳动法律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工会参与、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文本规定为切入点,探讨“在实践中控制着法律的文本规范生成为个体行为的现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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