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术中心 > 历史人文

述而作|《老子》“无为”及其误读

be1cc36

故宫交泰殿康熙帝题写的“无为”匾


《老子》廿五章有“法自然”之语(原文附后),其义为法自然之用,即法自然无为无私、虚静谦下、柔弱不争之德也。


而解之者,或误为法自然之体,于是以“自然”解“无为”,以“无为”为“顺自然”,“无所作为”,“不为”,以老子无为之治为“不治之治”,“无治之治”,“放任主义”;任人民之自相治理而不加干涉,任人民之自生自灭,而不加辅理。诚如此,则人民何有需于国家王侯以为之治者!且以不治而为治,则政失其治,安可以为治!


ca691a3


老子言“为”,而未尝言“不为”;言“治国”,而未尝言“不治”,而世亦无不为之为,亦无不治之治也。六十章“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六十五章“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七十四章“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既云“为之”,“治之”,“治国”,又云“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焉能谓老子之“无为”为“不为”,为“放任”,为“不干涉”,为“不治之治”,为“无治之治”!


卅八章“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高亨氏释:“无以为者,无所因而为之,无所为而为之。”所谓“无所因”“无所为”而为之,即非为私而为之也。此非为私而为之,即“无为”,亦即无私而为之义也。


4ae42c3



“无为”为老子思想之主体,以曲解“无为”为“不为”,为“放任”,为“不治”,为“无治”,遂使老子拯民救世之积极思想,一变而为遁世之消极思想矣。魏晋之以清谈放诞而误国者,即由于此也。


——摘自《老子章句浅释》刘瑞符《浅述老子思想》文


【原文】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批注】“法”,稽式也,效法之义。


【文义】谓人当法地之道,法天之道,法道之道;卽法自然之道也。法自然之道者,法其德、法其用,非法其自然之体也。


【论述】各本经文本句之上,有“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而文中“王居其一焉”,“王”字,承上原经文“王亦大”而来。“王”字应为“人”字,已见上之论述。严灵峯氏以此二句应删。其说曰:“陈象古本无此二句。《说文•大部》段玉裁注:‘老子曰: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疑段所据本亦无此文,似系古注羼入正文,当删去。”其说是也,因据删。经文句读向作人(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王弼氏以“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为解。其他各家批注,类多同此,谓人、地、天、道之辗转相法也惟李约氏以“王(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为读。并云:“法地地,如地之无私载;法天天,如天之无私覆;法道道,如道之无私生成而已。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例也。后之学者,谬妄相传,皆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则城中有五大,非四大矣。岂王(人)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乎?天地无心,而亦可转相法乎?又况‘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道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支离决裂,义理疏逮矣”为解。所谓“天地无心,而亦可转相法乎”,言天地为无意志之物,不能法天,法道也。魏源氏亦以“末四句以人法为主,非谓人与天地辗转相法”为解,其义皆是也。故探李约氏之读法,高亨氏以为“李约读法,义颖而莹,善矣。”并“疑此文原作‘王(人)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重地、天、道三字,后人所益也”。其说亦可供参考。(摘自《老子章句浅释》廿五章)



《老子章句浅释》

刘瑞符 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6年6月版


18f7a25





标签: 中国哲学
上一篇: 跟孩子一起读读我们自己的神话
下一篇: 颂扬苦闷 | 当苦闷袭来时,就沉湎于苦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