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图书作者:秦国荣
著 |
| 出版时间:2006-3 |
版次:1 |
| I S B N:7-80190-974-7/D•300 |
页数:516 |
| 开 本:32 |
印张:17 |
| 附赠光盘: |
字数:405千字 |
| 浏览人数: |
装帧: |
| 阅读人群:法学理论、部门法学、经济学、论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学者、工作者,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研究生。 |
|
 |
原价:39元 我的价格:元 国际售价:
注册会员购书8.5折 VIP会员购书7.5折! |
|
|
|
|
|
内容简介 |
本书根据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法律发展的相关理论,研究分析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离所具有的宪政意义与法治价值,炳着重探讨了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法律发展理论对于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所具有的时代价值。
|
| 作者简介 |
秦国荣 男,1965年10月生,江苏省姜堰市人。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经济法学、WTO法律规则等。先后在《法律科学》、《法学》、《学习与探索》、《学术交流》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40篇;出版专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独立编著论著4部。先后主持国家课题“劳动权保障与《劳动法》的修改”,江苏生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人文基金项目“WTO法律规则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等,并主持江苏省教育厅人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校青年基金项目各一项。
|
| 编辑推荐 |
|
| 中文目录 |
目 录 序………………………………………………………………………………………………………1 引 言 市民社会与法治关系的理论视域与时代价值……………………………………………1 第一章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来源………………………………………………………………1 第一节 国家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1 1古代城邦即市民社会中的法律或法治是正义的权衡 ………………………………1 2人们按照信约建立的政治国家中的法律是人们自由和公正的保障 ………………9 第二节 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18 1政治共同体中的法律是对私有财产和社会权利的确认 ……………………………18 2基于人们授权而产生的政府在于运用既定而有效的法律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 …36 第三节 国家神秘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53 1市民社会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以维护其利益实现秩序 ………………53 2市民社会中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 ………………………………………………61 第二章 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和法律……………………………………………………………73 第一节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74 1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是 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74 2立法应当是将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83 第二节 “立法权”是完整的“政治国家”…………………………………………………95 1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 ………………………………………………………95 2市民社会成员是非政治“市民”和政治“公民”的“二重化” …………………119 3法律是各等级存在的保障,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130 第三节 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152 1市民社会成员的“等级差别”在于其劳动分工和占有金钱等方面的差别 ………152 2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实际存在的关系 …………………………169 第三章 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国家意志是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179 第一节 国家通过普遍人权法律承认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自然基础…………………………179 1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 …………………………………………………………179 2所谓人权无非是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 ………………187 3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 ……………………………………………………201 第二节 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 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210 1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 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10 2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 ………217 第三节 国家的本质不过是私有者把这个国家看做自己的排他的权力的官方表现………231 1国家建筑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之上 …………………………………231 2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239 3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247 第四章 市民社会的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 是所有权、自由、平等的三位一体………………………………………………………263 第一节 市民社会的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264 1市民社会商品交换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 ………………………………………264 2市民社会的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 …………………………………275 第二节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根源于市民社会……………………………288 1市民社会的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 ………288 2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 ……………………………295 3市民社会的交易契约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法权关系 …………………………310 第五章 东方社会与法律发展的独特历史逻辑……………………………………………………334 第一节 原始公社所有制、法律和政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336 1现代家庭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 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336 2在氏族这种组织完备的自治团体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政治社会或国家 …………343 第二节 法律与习俗都是维持原始共同体存在的基本手段…………………………………351 1所有各种形式的国家都是社会身上的赘瘤 …………………………………………351 2古代法律对社会等级的划分充满了为首领、高等阶层等效劳的色彩 ……………359 3由于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正式制定的,它有着习俗所没有的现实强制力 ………370 第三节 亚细亚所有制和政治制度形式决定了东方社会的停滞性…………………………378 1原始公社是行政与司法自治的统一体,公社法律主要是对习俗的确认 …………378 2东方国家中村社的自给自足的性质,是亚洲的专制制度和 停滞状态的最为坚实的基础…………………………………………………………383 第六章 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法律发展理论的时代意义……………………………………………398 第一节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离的宪政意义…………………………………………399 1 市民社会相对独立的法治价值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 ………………………………401 2 市民社会的民主机制在于形成了自治自律的内部组织结构 ………………………407 3 市民社会多元利益集团的形成有利于确立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社会秩序 ………415 第二节 市民社会的自主自律与法治经济秩序的内在关联考察……………………………424 1 市民社会内部的利益自我衡平机制有助于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实现 ……………425 2 市民社会的自律性有助于市场诚信机制的形成 ……………………………………432 3 市民社会的自治性有助于政府的市场角色定位 ……………………………………437 第三节 马克思东方社会发展理论的时代价值………………………………………………445 1 马克思的东方社会发展理论对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启迪意义 ……446 2 马克思的东方社会发展理论可以指导我们进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466 3 马克思的东方社会发展理论有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82 主要参考文献…………………………………………………………………………………………503 后 记…………………………………………………………………………………………………512 |
|
|
英文目录(点击查看)
|
|
|
序 言(点击查看)
序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时下学术界颇为流行的话语,包括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文学、文化学、历史学等诸多学界均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学者们对此见仁见智,发表了相当丰富的论文论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学者们的研究大都是以西方学界的市民社会理论作为自己研究问题的基石或视角,提出了建构“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观点或理论,却鲜有对马克思极其丰富而深刻的市民社会、国家与法律发展理论的理论探讨。秦国荣同志的这部论著在这方面作了极其有益的尝试。 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理论分析,尤其是对市民社会、国家和法律的相互关系及其本质的研究,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与法制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具有现实的时代意义。比如在架构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究竟怎样界分公权力权威与社会自治的领域与界限;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怎样建构国家公权力的配置及制衡机制,怎样既保证自治性市民社会私人利益的自我实现与平衡,又不致使市民社会伦理秩序严重失范;在后发型法制现代化的中国,怎样既保持政府推动社会进步与改革的主导作用,又能确保其公权力在法律和法定程序的轨道内运作,如此等等,这些乃是需要作出认真思索和严肃回答的重要问题。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们要建设的自治市民社会乃是在法治秩序范围内既造就充满独立精神、平等意识和理性竞争的市民,更造就充满爱国情怀、奉献精神和公益意识的公民,从而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充分发育与发达的基地,使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市民社会为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物质动力。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国家乃是在法治基础上既充分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宏观调控和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作用,更严格地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法定程序的范围内,确保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从而造就一个高效、廉洁、透明、服务、责任的法治政府,使一个素质高、能力强、讲求效率、责任明确的法治政府能够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我们所要建设的法制现代化,是既要在立法上形成反映社会发展必然要求,充满现代形式理性精神的法律制度体系,做到法律概念严密准确、法律程序严格合理、法律原理严谨规范、法律体系严整和谐;更要使整个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做到信仰和忠诚于法律,严格按照法定司法程序和法定证据规则进行司法活动,准确地将具有明确、肯定、普遍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判断之中,在司法实践中一切以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为圭臬。总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给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发展史的国度带来深刻的变革,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中国市民社会、国家与法律的关系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应当说是不言而喻的。 秦国荣同志的这部论著不仅对马克思的相关思想作了比较系统的梳理研究,而且将这一理论探讨与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重大课题联结起来,这表明作者的强烈时代自觉意识。我为该论著作序,除了是对作者致以学术上的祝贺外,更期待他能够在这一领域作进一步深入挖掘,以无愧于我们伟大时代的理论呼唤。 公丕祥 2004年8月2日 |
|
|
|
精彩章节(点击查看)
|
|
| 媒体点评 |
|
|
| 查看书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