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司法(代序) 古来的公权者,不论国内、国际或区域的,也不论民主、专制或独裁的,都得确认规则,管理事务,裁断纠纷。这三项职能,便是现代所谓立法、行政和司法。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配置、载体乃至名称,因治国理念、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的不同而多有差异。作为公共权力,司法的责任在于裁决涉案纠纷,施与公力救济,以公正为要旨。然究竟何为公正,如何公正,又取决于不同时代和场景里的理解和条件。因此,就像古希腊哲人说的不能两次踏入的一条河流,大至政治原则、审判体制、法官制度,小至法庭布置、法官服饰、判决用语,司法总在不断变化,推陈出新。那么,怎样的变动才称得上“司法改革”呢? 近世所言司法改革,着眼点有三,即司法权在政权结构里的位置,司法权的内部构造以及公民的权利。就趋势言,一是司法独立,审判不受立法、行政等其他权力的干涉,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案件审查立法、行政等是否合宪合法,从而形成分权制衡、尊崇法律的宪政体制;二是建立井然有序的管辖与审级体系,统一实施法律,并通过严格法官任免,提高法官待遇,确保法官具备公平审判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生活条件;三是朝着“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方向改革诉讼制度,为受到侵害的各项权利提供救济,而且强调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如平等权、无罪推定权、沉默权、辩护权),用公民权利构造正当程序。这三个方面,是现代司法的关键,其意义既在保证司法公正,更在塑造法治。司法改革之于法治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强化司法的权威来增强法律的权威;在于通过让一切涉讼机构、组织和个人进入法庭接受裁判而将他们切实置于法律之下;在于通过独立、公正、合格的审判,提高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行为的可预期程度,使普通民众不仅可以根据明确而稳定的规则来规划和安排自己的行为和生活,而且对于纠纷发生后会得到怎样的裁决,也能够怀有合理而稳定的预期。 近世司法改革是渐进而多样的。它的完成,不意味着改革的终结。近些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又出现改革司法的动向,其因由和进路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司法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加剧。面对岸然独立的法院、养尊处优的法官、高度专业化的诉讼和有钱才说理的律师,作为纳税人的普通民众要求国家提供方便、及时、低廉而有效的诉诸司法的途径(access to justice),要求既有法定权利也有实际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如英国新近的民事诉讼改革方案提出的尽量避免诉讼、诉讼时少对抗多合作以及简化诉讼等原则,欧美国家每年投入巨额经费用于法律援助,都是为着缓和这种紧张关系。二是国内司法与国际司法之间的紧张加剧。近代革命以来的司法乃是以主权国家的治理和管辖为前提。随着国际交往与合作增多,区域一体化和全球化加快,这种司法体制从原则规则到知识技术都面临强烈冲击。例如,欧洲人权机制要求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的法院在裁决任何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的案件时必须考虑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在国内救济用尽时,当事人还可以越出国界,告到斯特拉斯堡。可以说,调节司法与社会、国内司法与国际司法的紧张关系,对于从整体上改革近代革命以来的司法,的确具有实质意义。
当代司法改革的实际图景当然比以上描述要复杂。有些国家的改革既要完成现代司法建构的一般课题,又要回应新的时代课题。这样的双重挑战使这些国家可能陷入忙于应付、多头作战的窘境,也可能获得另辟蹊径、形成后发优势的绝好机遇。有些国家的司法改革着眼于加强司法的知识技能,提高司法对全球化浪潮和社会危机的应对能力,走出“大行政、小司法”的格局;有些则着眼于融解两大法系司法理念与技术的传统隔膜,改革各自的法治样式。还有些国家和地区赋予司法改革以特别的意义,如有的把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条实质性进路,有的则把司法改革作为滞缓不济的行政改革、经济改革的权宜性替代,藉此化解民众的改革情结,转嫁政治责任。
汉语“司法”本古时官名,如唐代的州、县分设“司法参军”、“司法”。 英文“judiciary”指司掌审判的权力和机构,非官名。用“司法”对译“judiciary”,自然是超出了古语“司法”的原义,而且,究“司”字之义,此译还可以说扩张了司法的功能。因为“司”者,主持、掌管也。《史记·太史公序》:“命南正重以司天”,“司天”即掌管天文,司法,便是不仅掌管审判而且还掌管整个法律了。这是从词义上讲。从体制上讲,掌管政教禁令的教官与掌管讼狱的刑官分设,可溯至三代。后来礼崩乐坏,行政与司法趋于合一,而且皇帝总揽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力,相沿数千年。清末改革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尤其是改变地方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拉开了现代司法改革的序幕。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倡行“五权宪法”,但现代司法的塑造远未完成。民国时的司法改革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学说,但腐败的司法最终还是同腐败的政权一同倾覆。新中国成立后,以人民司法的崇高道德精神荡涤旧司法的污泥浊水,建立社会主义司法,乃亘古未有之变。新制度有新的优势,也有新的问题。例如,受前苏联模式影响,法院与检察院并设,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合。尤其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越来越不依靠司法,至“文化大革命”登峰造极。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得以重建和发展,具体制度的调整逐步启动,在机构设置、职能扩增、审判方式、法院管理、权利保护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和经验。近几年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成长、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国际人权两公约的影响、WTO规则的冲击以及人民群众对法律正义的迫切要求和对司法腐败的深恶痛绝,都为推进司法改革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不愿改革的民族缺少精神。无法改革的民族缺少活力。为改革而改革的民族缺少智慧。当前的司法改革既要努力推进,锐意创新,又要充分论证,知而后行,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不能出发了还不大晓得国际国内的实际。揆度当今世界司法改革的走势和我国的实情,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有司法改革的整体方案。应在明确界定司法的前提下,根据法治的要求,对司法权与其他公权力的关系、司法权的内部构造以及司法的独立与责任、公正与效率、统一与多样之间的协调与平衡等基本问题,有一个通盘考虑,形成总体思路,从而假以舟楫,标本兼治,兴利除弊。二是要着力加强司法的中央集权和专业技能。宜先从改革机构设置与管辖体制、司法官的培养与选任制度和司法经费的拨付方式入手,遏制司法权的地方化、行政化。三是要注重公民的司法权利。从根本上讲,司法改革为的是在纠纷中更好地卫护公民,让更多的人,尤其是那些有理无钱、申告无门的穷人、弱者和乡下人得以更多地经由司法途径获享正义,而不是简单地为适应市场经济或与国际接轨,更不是为应对治外法权问题,或像当年日本那样把司法改革作为“脱亚入欧”的通行证。我们要始终关注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正义的需求,给司法改革注入更多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因素,充分发挥民权对于推动改革、完善司法的作用。公民对司法的权利还包括改革司法的权利,即要求改革的权利和参与改革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讲,司法是改革的对象,不是改革的主体。本研讨题为“改革司法”,也是意在强调这一点。
夏勇谨识
友人序
过去的七年时光里,司法改革是福特基金会中国法律项目的一方柱石。福特采认的司法改革路径,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以法院为重心,因为法院和法官显然居于成功施行法治的中枢。从前,在法治的链扣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和法官是相对薄弱的一环。以有限的资源面对事实上无限的需要改革的领域,福特选择了重点资助几个我们觉得我们的支援可能会产生最大反响的领域。集中关注法院,让福特基金会得以资助一批研究多种互有关联的问题,并因此提供一套更广泛、也可能更有效的改革方案的项目。 2001年8月,我们实施了对福特设立的中国司法改革项目的审查,以评估法律改革在当前和今后的障碍和潜力,并就福特基金会推动与之促进中国法治和个人权利保护的总体目标相适应的诸项改革所应当采取的方式,提出建议。 作为此次评估的一个关键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2001年8月12~14日(在北京怀柔县一个叫做宽沟的地方)举办了一次研讨会。该会既回顾中国司法改革的历程,也估量未来改革的前景。宽沟的场境为论辩和研讨造设了一块惬意而诱人的净土。
会上出现的,是来自全国,包括法律学者、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中国法律改革共同体中的最富于创新、最热衷变法的声音。在正式的会议上,更多是在非正式的场合,我尽情分享与会者们生动活泼的互动与砥砺。对我来讲,耳濡目染这个共同体里的不同声音和对某种至上的法治价值的共同责任,真是一次灵魂感应的体验。
未曾有幸莅临此会的读者诸君,一卷在手,便可透过其中的优秀论文管窥这次研讨。这些论文显示着会议期间曾令我如此刻骨铭心的不同声音和共同责任。
我相信,本次会议的成果,乃是对中国在改革法院(尤其是审判程序和法院管理)和提高法官水准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的一个褒扬。本次会议还表明,中国现在已经拥有对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和法院在法治体系里所应当发挥的核心作用的精深理解。不过,本次会议也凸现出诸多对独立而负责的中国司法的颇为现实的并通常是体制上的挑战。
乐天达观,生机勃勃,相互扶助,这样的气氛在我们四周弥漫。我祝福与会者们实现他们目标时的每一次成功,并期望这本书对那些想更多理解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人们有所裨益。
是为序。
刘晓堤 谨识
编者序
改革司法是方兴未艾的中国法律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政治和法制发展的走向和模式。在中国,权利正逐渐成为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作为法律改革的一个关键部分的司法改革当然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要旨。可以说,人权和公民权利及其保护机制是构造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司法过程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审判案件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更重要的,它是一个设置权利、保护权利并规制和调整各类不同的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的过程。 基于这样的背景和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设立了司法改革研究课题组,并以司法原则和权利保护为重点。其中,“司法改革基本理论问题”项目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中国司法改革与公民权利保护”项目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国外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的比较研究”项目得到中央政法委的资助。此外,个别子项目还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B类课题基金和法学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基金以及司法部等机构的资助。经过课题组成员的不懈努力,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交流成果,促进研究,课题组于2001年8月12~14日在北京怀柔一个静谧的山谷——宽沟召开了一次题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的研讨会,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共同回顾司法改革的背景和历程,讨论司法改革的问题与方向。会议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福特基金会的资助。 参加研讨会的代表来自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和中国内地的不同城市。他们中既有学者、立法者,也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这就使得这次研讨会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就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和深度的交流。会议讨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评价、司法改革与人权、审判和检察制度改革、司法改革与法官及域外司法改革的经验等问题。在讨论中,与会人士不但贡献了他们的智识,还贡献了他们的热情,对改革、对法治的热情。现在翻开书页,仍会感到往日的热情扑面而来。
本书收录的文章是课题的主要成果和研讨会的论文。为了便于非汉语的读者了解中国司法改革,本书采用了中英文对照的方式出版。遗憾的是,由于篇幅的限制,多数文章的英文部分只是作者观点的提要。
本书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评述”。这一部分共七篇文章,其中一篇文章是宽沟会议综述,五篇是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评价,还有一篇是关于清末与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研究。这些论文主要涉及中国司法改革十年历程的回顾;司法改革的目标、方式、原则;司法改革的推动者、司法改革学术研究的方法及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等。通过这些论文,读者可以对中国司法改革有一个概括的认识和基本的评价。
第二部分是“基本价值”。这一部分讨论的是与司法改革有关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几篇文章论述了与司法独立有关的问题,例如法院的独立与责任、司法独立的结构分析、中国语境中的司法独立。除了司法独立之外还讨论了司法改革与公民权利。在这一主题下有两篇文章,一篇是言论自由与司法程序,另一篇是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冲突。这一部分还讨论了纠纷的解决机制与司法的关系。 这些文章对于从更深的层面上理解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改革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部分是“制度改革”。这一部分具体涉及法院现代化与法院制度改革;审判制度改革、判决理由制度改革及刑事羁押制度改革;经济审判制度改革;法官培训、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官职业化;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救济制度。该部分的几篇佳作分析了近十年来中国司法改革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第四部分是“域外经验”。在这一主题下着重介绍了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司法改革经验及近期司法改革趋势,具体包括司法体制构建的基本原则、构建司法机构的一般规律与模式、司法机构的职权划分及相互关系、司法的一般原则及程序模式、司法人员的管理与司法保障机制以及司法监督与司法腐败的防治机制。这些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中国的司法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书的附录包括两部分内容。附录甲是七篇司法改革的短论。附录乙是由福特基金会提供的司法改革项目的概览。
各篇论文的作者对研讨会和司法法制改革研究课题给予了积极支持与合作。他们在从会前准备论文到会后修改论文的漫长过程中始终严肃认真的态度令我感动,真怕编辑的过程中,有点滴的疏漏。尤其要感谢的是,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季卫东教授;还有来自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学者:台湾政治大学苏永钦教授,法治斌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於兴中博士;来自京外各院校的诸位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汉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艳林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郭志祥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来自京内院校的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教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长霍宪丹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何兵博士,中国法官学院关毅讲师;来自国家机关及从事法律实务的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主任陈斯喜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庭官员张根大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博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童兆洪先生、四川中维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培东先生。
感谢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提供的关于司法改革项目的丰富资料。从这些资料里,我们可以窥见这些年中国司法改革研究的一个重要侧面。华安德先生、刘晓堤女士以及周旭芳女士为会议提供了重要的帮助。特别是刘晓堤女士,她不仅为课题贡献了宝贵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贡献了一篇合格的、独特的友人序。
感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英文室刘瑞祥先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委员会朱伟一先生、挪威人权研究中心马耿(Otto Malmgren )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世彦教授、毕小青教授、项目官员李西霞女士为本书英文部分的翻译和校对所做的贡献。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司法改革研究课题组的各位成员的辛勤劳动和宝贵的支持。尤其是要感谢所长夏勇教授(课题组组长),副所长信春鹰教授、胡云腾教授、陈泽宪教授、陈教授,还有张志铭教授、冯军教授、王敏远教授、周汉华教授、刘作翔教授、莫纪宏教授、熊秋红教授、郑强博士、钱鸿道博士、陈欣新博士、徐卉博士、谢海定博士等为宽沟会议及本书的编辑所给予的支持。
感谢所有支持该项研究的机构和人士。
司法改革的路还很长。愿我们在此回顾前瞻、定神凝思的一刻,记录下这一段充实而艰难的历史。
张明杰 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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