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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es Law Applied By Western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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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作者:苏亦工
著 |
| 出版时间:2007-5 |
版次:1 |
| I S B N:978-7-80230-417-8/D·094 |
页数:408 |
| 开 本:16 |
印张:25.5 |
| 附赠光盘:否 |
字数:396千字 |
| 浏览人数: |
装帧:平装 |
| 阅读人群:法律史研究机构和人员,香港法律研究机构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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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55元 我的价格:元 国际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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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书研究的是中国传统法律,即清代的法律及习惯在香港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被保留、适用和演变的情况,以及其在香港法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作者以法律文化的冲突为立论点,围绕着“义律公告”展开,并在香港华人的婚姻法制、香港保留的中国习惯继承制度等实体法领域深入研究,并指出中国传统法制与英国法原理紧密结合的特征,特别是在港英法官的解释下,中国传统继承法发生了鲜明的变化,总的趋势便是固定化、程序化、权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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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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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目录 |
目 录序 一……………………………………………………………………………………………1 序 二……………………………………………………………………………………………4 导 言……………………………………………………………………………………………1 第一章 香港开埠前之中西法律文化冲突……………………………………………………1 第一节 香港失落原因之再探讨…………………………………………………………1 第二节 中西早期交往与澳门模式的出现………………………………………………8 第三节 “化外人有犯”律及中国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15 第四节 中英围绕司法管辖权的斗争……………………………………………………27 第五节 中西早期法律文化冲突透视……………………………………………………33 第二章 义律公告与香港二元化法制之确立…………………………………………………61 第一节 围绕义律公告的争论……………………………………………………………61 第二节 义律公告与中国人的宪法观念…………………………………………………68 第三节 义律公告与香港二元化法制的命运……………………………………………77 第三章 中国法律及习惯在香港适用的基础和范围…………………………………………104 第一节 中国法律及习惯在香港适用的立法基础………………………………………104 第二节 中国法律及习惯的定义…………………………………………………………119 第三节 中国法律及习惯的适用范围……………………………………………………140 第四章 婚姻……………………………………………………………………………………157 第一节 结婚………………………………………………………………………………157 第二节 纳妾………………………………………………………………………………181 第三节 离婚………………………………………………………………………………205 第五章 继承……………………………………………………………………………………220 第一节 继承的观念………………………………………………………………………220 第二节 收养………………………………………………………………………………240 第三节 遗嘱………………………………………………………………………………260 第四节 无遗嘱继承………………………………………………………………………292 第六章 新界地产及原居民之习惯业权………………………………………………………307 第一节 新界土地问题之由来……………………………………………………………307 第二节 新界土地政策之演变……………………………………………………………318 第三节 新界祭祀产业……………………………………………………………………329 结 语……………………………………………………………………………………………354 征引文献…………………………………………………………………………………………356 鸣 谢……………………………………………………………………………………………376 再版校订后记……………………………………………………………………………………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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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目录(点击查看)
ContentsPreface Ⅰ ................................................................ 1 Preface Ⅱ ................................................................ 4 Introduction1 ............................................................. 1 1 Legal Cultural Conflict between China and West before the Colonization of Hong Kong ......................................... 1 1.1 Rethinking on the Cause of the Colonization of Hong Kong ......... 1 1.2 Early Sino-Western Contact and the Emergence of “Macao Model” ................................ 8 1.3 Traditional Chinese Law and Chinese Legal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ers .................................... 15 1.4 Sino-British Struggle over Jurisdiction .......................... 27 1.5 Perspective on the Early Legal Cultural Conflict between China and West .......................................... 33 2 The Foundation of the Dual Legal System in Hong Kong under Elliot’s Proclamations ......................................... 61 2.1 Controversy over Elliot’s Proclamations61 2.2 Elliot’s Proclamations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Constitutional Sense ............................................ 68 2.3 Elliot’s Proclamations and the Fate of the Dual Legal System in Hong Kong ....................................... 77 3 The Bases, Definitions and Scope of Chinese Law and Custom applied in Hong Kong ........................................... 104 3.1 The Bases of Chinese Law and Custom applied in Hong Kong ......... 104 3.2 The Definitions of Chinese Law and Custom in Hong Kong ........... 119 3.3 The Scope of Chinese Law and Custom applied in Hong Kong ......... 140 4 Marriage ............................................................... 157 4.1 Marriage ......................................................... 157 4.2 Concubinage ...................................................... 181 4.3 Divorce .......................................................... 205 5 Succession ............................................................. 220 5.1 Concep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Succession ..................... 220 5.2 Adoption.......................................................... 240 5.3 Wills ............................................................ 260 5.4 Intestacy ........................................................ 292 6 Estate and Customary Ancestral Trusts in New Territories ............... 307 6.1 Land Problem in New Territories .................................. 307 6.2 The Evolvement of Land Policy in New Territories ................. 318 6.3 Chinese Customary Trusts ......................................... 329 Epilogue .................................................................. 354 Acknowledgments ........................................................... 356 Bibliography .............................................................. 376 Postscript for the Revised Edition ........................................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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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点击查看)
序 一 “香港经验”是中国近代史中的一个独特现象,而且是充满矛盾和刁诡的现象。在一方面,香港的殖民地地位曾经是中华民族的耻辱;另一方面,香港作为中西文化的有机结合体在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等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又可说是中华民族的骄傲。 大英帝国的殖民者把英伦普通法的制度、规范和价值观念引进香港,到了香港回归祖国之前的数十年,正如本书作者指出,“香港同胞尽管没有真心接受英国殖民者的统治,但却已完全认同了英国的法律及与此相应的文化观念”。事实证明,英式的法治在香港行之有效,对香港的安定和繁荣作出了贡献。正因如此,1984年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和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规定,香港回归以后,其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在过去几年,这些规定已付诸实施,成绩有目共睹。 然而,如果把香港法的故事完全说成为英国法在中国的一个角落移植和继承的历程,就未免把问题过分简单化了。学术是对客观真相的严肃和认真的神圣追求,正如本书作者指出,除非能“对香港法制的来龙去脉、历史背景、社会动因等深层问题加以探究”,否则我们的认识只能“停留在表层领域”。 香港法制史中其中一个不大受注意而却重要的真相是,中华传统法律不但从来没有在殖民地时代的香港销声匿迹,而且在某些主要方面得到比其在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更佳的保存,甚至融入了香港法院庄严的判例法之中。即使到了20世纪最后的几十年,在一些重大诉讼案件里,熟悉《大清律例》和清代习惯法的专家学者﹙包括华侨和外籍人士﹚多次被重金邀请到香港法院作专家证人,其有关传统法律的意见书,可谓洛阳纸贵。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其他地方是难以想象的,却不时发生在香港这块殖民地上。难怪本书作者在其“结语”中写道:“无论如何变化,无论西化的潮流是如何汹涌澎湃,香港始终保持着其浓厚的中国特色,甚至在某些方面比中国內地更为中国化。” 本书诉说的是香港法制史这个“大故事”中一个鲜为人知的、却在理论上有重大启发性和在实践上有深远意义的“小故事”,就是中国清代的律例和习惯法在香港适用的故事。作者把故事的源头追溯到英国官员义律在1841年初占领香港时发布的公告,并就此公告的地位和意义提出了新颖的见解,从而突破了香港的外籍学者原来就此问题的研究。作者又全面介绍了清代法律和习惯在香港法制中的定义、适用基础和范围,并以婚姻法和继承法此两领域为实例,论证中国传统法律在香港现代法制中的角色,以至此角色怎样随着时代而演变。 作者在本书的研究填补了就有关问题的学术著作的空白地带。我完全同意作者所说:“讨论本文主题的中文研究成果,无论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无论是专著还是文章,均付阙如。英文中同样缺乏直接涉及本文的研究论著,不过间接的研究成果尚属不少。”因此,我觉得本书的出版是十分值得祝贺的。 本书作者苏亦工教授是我多年的好友。他对学术研究的热忱,他治学的严谨,他为人的正直,都是我十分钦佩的。我很高兴和荣幸能为本书献上这篇短小的序。苏教授的这个研究项目,最初是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赞助的,我有缘结织苏兄,也是拜基金会所赐,在这里我要特别向基金会主席陈小玲女士致谢。后来这个研究项目又得到我们香港大学教研发展基金中的Leslie Wright基金的支持,成为了我们港大法律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之间的一个合作项目。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Leslie Wright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余叔韶大律师、徐庆全律师和徐璇小姐。没有他们在精神上的支持,这项有意义的研究是没有可能取得现在的成绩的。Leslie Wright基金现正继续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关于香港法制史的研究,在苏亦工教授和其同人的继续努力下,我相信更丰富的成果的出现是指日可待的。
陈弘毅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日 序 二
法学是一门现实的科学,也是一门历史的科学。所谓现实的科学,是指其研究对象——法律是现实的,为现实服务的;所谓历史的科学,是指任何法律都形成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条件,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哪怕对它的某一局部进行研究,只有历史地进行分析,才能把握其真谛,得出比较符客观世纪的结论。基于此,我在从事法律学研究的实践中,从未忘记从以上两个方面把握其要旨。在研究现实法律问题时,尽可能追溯其源流和沿革;当研究法律历史问题时,即使某些微观考证,也要注意它后来的演变和影响。这种方法使我受益匪浅,并且一直指导着我的研究工作。 1988年夏,当我和王家福教授接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第五任领导职务时,鉴于当时香港、澳门将要回归,解决台湾问题和平统一祖国的需要,我们决定成立香港、澳门、台湾法研究室(后依台湾朋友的建议改为台湾香港澳门法研究室)。这种地区性的法律,如常所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门类几乎涉及法学所有领域。作为新成立的研究室,调集的力量虽然精悍,但编制数量毕竟有限,同时,对三个地区的法律全面铺开研究,既无可能,也不可取。研究工作究竟从何入手?我曾设想,除当时正起草的澳门基本法,以及交办和委托的临时任务,应抽出适当的力量对这三个地区的法律发展的历史着手进行研究。这样从宏观上把握各地区法律的总体沿革,既可以供国家决策参考,也能为部门法研究和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的研究提供背景材料。后来,虽因研究力量制约,这方面的研究未能启动。但我一直认为法学所应在适当时机组织力量开展这一研究,以填补法学和法律史领域的这一不应继续存留的空白。 1995年,苏亦工教授从美国进修回国。从苏亦工教授的教育背景,其普通法的知识和英语水平,及其聪明好学、勤勉热情,窃以为其适合承担这一研究课题,隐隐约约觉得启动这一研究课题的时机已经成熟。翌年,我访问香港,会见了后来任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的陈弘毅教授,提出了对香港法制史研究的想法。我们不谋而合,都认为进行这一研究很有意义。当即约定,由他牵头在香港申请立项,争取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派研究人员参加。经陈弘毅教授努力,在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及其主席陈小玲女士和香港大学法律教育发展基金中的Leslie Wright基金的支持下,这一项目于1997年终于启动。 几年来,在香港法制史研究这一总课题之下,苏亦工教授广泛查阅文献,深入实地考证,占有大量资料,在此基础上梳理耙析,形成了多篇论文。苏亦工教授的《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正是这一总课题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 如作者在书中证明,从渊源上讲,香港法制的形成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国普通法;二是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法。自一个半世纪前香港沦为英国殖民地之日起,像在其他殖民地一样,英国就在香港强力推行普通法,并使之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港岛和后来九龙以及新界的居民又系中国人(直至最后绝大多数也仍为中国人),而这些居民又背靠中国内地,许多人与边界这方面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英国殖民者为了建立稳定的统治,不能不在法律治理的某些方面,诸如民事的婚姻、继承以及纠纷的解决程序等方面做出某些变通,允许香港中国居民沿用有关大清律例的规定和传统。通过长期磨合,通过“在英式法律教育下培养出来的港英法官的解释”,中国传统法制在香港呈现了“固定化、程序化、权利化”的趋势,呈现了“具有鲜明的香港风味的抽象内涵”。这也是香港普通法区别于其他殖民地普通法的重要特征。所以,总的来说,英国普通法对香港的影响是主要的,但中国传统法对香港法的影响也是重要的。 苏亦工教授对香港法制史的研究从“香港适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切入,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对史料筛选考证,尽可能做到言之成理,言之有据,以朴实的语言为我们勾画出了一幅历史画卷的局部。这是难能可贵的。读者不必同意其中的所有论点,但当读完全书时,多数人都不会不为在香港法制史研究方面取得的进展感到喜悦。我由衷地向作者表示祝贺,并期待他在此领域新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 刘海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01年3月26日 导 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在19世纪,在西方社会的贪欲驱动下,英国两次发动侵略战争,迫使清政府先后签订了三个不平等条约,将香港岛、九龙、新界割让和租借给英国。1997年7月1日,阅尽百余年沧桑的香港终于重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凡我炎黄儿女,能不扬眉吐气、欣然鼓舞?一时间,万方乐奏,九州同欢,此是人之常情、事之常理。然而,那华歌艳舞的旋律中却隐约着几许凄苦、几分哀怨、几多彷徨。毕竟,香港156年的殖民统治历史带给中华民族心灵上的巨大创伤终不能在一朝一夕内抚平,也绝不应该在歌舞升平中忘却。太平盛世的遐想、“伟大复兴”之宏愿,若无健康的文化底蕴、坚实的道德觉醒,终不过是水中望月、镜中观花。如果我们仍将香港的失落简单地归咎于清政府的武力落后,那不仅暴露了我们认识能力的肤浅,而且也说明我们依旧保持着一种自欺欺人、讳疾忌医的侥幸心态。孟子说“仁则荣,不仁则辱”。香港之失,非军事之失,乃政治之失、文化之失、德行之失。一夫独裁之专横、一姓江山之霸道、一家之法之不仁,于理难诚逃此辱也。同样,如果我们以为香港回归业已大功告成,从此便可高枕无忧那就更大错特错了。香港回归,目前只能说是领土上的和政治上的回归。完整意义上的香港回归,理应包括文化上的回归,理应包括七百万香港同胞对祖国发自内心的归依。孟子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因此,完整意义上的香港回归,不是降旗、升旗,奏国歌、放焰火就能做到的,也非“两弹一星”所能强求的。它还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因为我们的目标不仅是要收复失土,更重要、也更艰巨的任务是如何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创造香港美好、璀璨的未来。 我们都知道,未来的香港将保持现有的、完全不同于内地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这就意味着,香港的回归不仅是土地和人民的回归,事实上也包含着制度的回归。无论我们对那里的制度赏识与否,我们都必须心存宽容。从回归的那一刻开始,香港法律就成为了中国法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香港作为中国的固有领土,我们对那里的一切理应是熟悉的。然而一个半世纪的隔绝,又不可避免地平添了几多疏离。这其中,最令我们感到陌生的恐怕就是那套远道舶来的英国法律。不了解这些,“一国两制”将何从实现呢? 众所周知,香港沦为英国殖民地的历史长达156年之久。陪伴着侵略者的炮舰驾临这块荒岛的除了鸦片和圣经外,还有一整套宗主国的政府体制和法律制度。一位香港学者指出,“尽管在大多数香港华人的心目中,港英政府的合法性是大成问题的,但是没有迹象表明人们对香港法律体系的合法性有过同样的怀疑”。换言之,香港同胞尽管没有真心接受英国殖民者的统治,但却已完全认同了英国的法律及与此相应的文化观念。相反,中国的法律,无论是中华民国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港人来说倒成了外来的、不太熟悉的贡品。 在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交接仪式上,英国王储查尔斯曾在致词中赞扬大英帝国为香港的繁荣奠定了制度的框架。末代港督彭定康也曾夸耀法治、公务员体制(civil service)、经济自由和民主化是英国人为香港今日的成功做出的四大贡献。其中法治作为“英国人送给香港的‘礼物’”,尤为令人津津乐道。我们固然不应抹煞英国人在香港的“伟大功绩”,但是我们也着实不敢相信百多年来英国人不远万里络绎来港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施舍泰西的良法美政。英国的法律诚属优秀,但掌握该法律的英国法官们是否个个出色吗?在面对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的异族“臣民”时真的做到毫无偏见、一视同仁了吗?这里,我姑且不谈那一系列种族歧视的港英立法,也不细说当年港英法庭上和监狱中的鞭子曾令多少炎黄子弟心惊肉跳、夜不成寐;单说那香港法律界的语言歧视和外人把持现象,即足以令人对港英法律的公正性大感怀疑。 当然,尽管英国人在香港的统治尚有许多令人不堪启齿之处。但我们仍不能把英国人对香港的殖民统治简单地想象为日本人在南京城或“满洲国”的铁蹄统治。向来以文明自居的大英帝国,虽曾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武力,但他们最津津乐道的并非是他们的武力,而是他们的文化、他们的法律。实事求是地说,英国人在香港的统治,的确不是单纯地依靠强力,依靠霸道;而更多是靠着法律文化的优势,靠着以华治华的怀柔政策。这一点与一贯信奉“系统残暴”,端着刺刀推销“王道乐土”的大和民族不同。英国是最富有殖民统治经验的老牌帝国主义国家,她最擅长的手腕便是就地取材,以土著治土著。英国人刚刚踏上香港土地后不到一周,就宣布不改变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秩序,承认原有法律和习惯,确切些说就是大清帝国的法律和习惯对当地居民继续有效。直到今天,清朝的部分法律和习惯——这种在中国本土已然绝迹的古老规范体系——仍然是香港现行法律中的有效部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这种有效性至少将维持到2047年。一则香港著名的历史笑话说:“一块英国皇家殖民地(指香港——笔者)变成了中国帝制时代管理体制的最后避难所。”然而这并不只是一个笑话,它也是不容含糊的现实。 不过,在长达156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香港保留适用的中国传统法律和习惯已不再是原汁原味的国货,它不可避免地受到了香港主导法律体系——英国普通法的强烈影响,带有了浓厚的香港风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传统法律和习惯的某些规范经过西方法理学的解释和阐发,由原本松散和不确定的惯行一跃而成为理性、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固定化、程序化和权利化代表了香港风味的中国传统法律和习惯的主流。这不仅是国人所始料未及的,也是西人所不曾想到的。对此问题的研究或可带给我们的一个重要的启示是,尽管长期以来国人大都将我们的传统法制视为落后、过时的体制,弃之唯恐不及不尽;孜孜于追求的所谓现代化,说白了也不过是西化。然而,传统的东西未必尽属糟粕,关键还在于我们能否善待和善用之。香港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传统法制中的某些因素至今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效用。譬如传统遗嘱制度的重实质和轻形式以及传统离婚制度中的两合离婚,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领导了当今世界法律改革的新趋势。无论是有意相师还是殊途同归,它至少说明了传统法制的某些方面不无合理的因素,体现了人类发展的共同规律。 本书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讨论的是近代前夕的中西治外法权之争及其与鸦片战争和香港失落的关系,由此争端引发的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亦是该章着墨的重点。乍看起来,该章的内容与本书的主题并无直接的关联。但是如果我们细心品味,当不难体会其中深意。遥想汉唐盛世,文治武功,万邦来朝、四夷宾服,何等的荣耀。曾几何时,风光不再,泱泱大国,沦为列强之刀俎。蕞尔英伦、区区岛夷,竟能夺我土地、臣我人民,此究系武力之不济,抑或文德之不彰耶?实可耐人寻味!古语道:“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殷鉴不远,痛心疾首之余,若不居安思危,幡然变计,则香港得而复失之虞,恐非戏谈。 第二章围绕着曾经对香港殖民地法制史产生深远影响的“义律公告”展开,论述了香港失落前后,中英双方在香港主、治权问题上的尖锐分歧,考证并批驳了港英法律权威否定“义律公告”效力的两种主流观点,描述了香港华人凭借“义律公告”捍卫自身权利的抗争行为并进一步分析了由此而产生的华人宪法观念,揭开了港英政府自毁诺言,逐渐剥夺华人习惯权利的两面嘴脸。 第三章第一节在前章得出的结论基础上更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法律及习惯在香港适用的根本依据是“义律公告”而非其他。针对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五条的确切含义及若干明示保留中国法律及习惯的特别立法,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特别是阐明了中国法律及习惯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一元而存在和适用的问题。第二节围绕着与“中国法律及习惯”这一术语相关的若干概念性问题加以探讨。例如,何谓“中国法律及习惯”?香港法律界所认知的《大清律例》与本来意义上的《大清律例》有何异同?香港英式法律体系中的“习惯”、“习惯法”究竟何指?中国习惯法在香港的适用原则是什么?等等。第三节介绍了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的适用范围,笔者特别指出,在英国法的不断蚕食和扩张的压迫下,中国固有法律及习惯明显呈现出日渐萎缩的趋势。 第四章专门讨论香港华人的婚姻法制。第一节首先纵向叙述了香港华人结婚方式的演变历程;接下来,从哲理上比较了中国传统婚姻与西方基督教式婚姻的不同性质和目的,强调指出,中国传统婚姻特别注重婚姻的生物学功用;然后,结合司法实践,从法理上对比分析了香港法庭特重结婚之形式要件的原因。第二节探讨了香港保留的中国传统法律各领域中最令港英法庭感到棘手的纳妾问题。一夫多妻制并非中国传统社会所独有的现象,但是纳妾在法律上又不是简单的一夫多妻制,纳妾在中国传统婚姻中的性质究竟如何界定呢?这是本节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纳妾的成立是否需要一定的形式或程序,这在中国传统社会只是家庭内部问题,不会为此对簿公堂。但是在香港法庭上,一旦妾成了遗产继承纠纷中的一方,首先就必须解决妾的身份是否成立的问题。对立双方围绕这个问题而进行的唇枪舌剑般的争论,反过来又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中国传统上的纳妾制度,不仅素材丰富,也提出了不少尖锐的问题。与婚姻相关而又不能简单地视同结婚或纳妾的问题是——“兼祧”,这里边涉及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下,是否承认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妻子的问题?第三节对离婚问题的探讨主要是理论上的,因为香港法庭几乎从未依据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判决过离婚。不过应当特别提出的是,中国传统离婚制度中的“两合”(协议)离婚事实上与现代各国离婚法制的发展潮流深相吻合。 第五章在观念和实践两个层次上对香港保留的中国习惯继承制度加以全方位的比较研究。第一节纯粹是概念性的探讨,阐释了“继承”一词的词义,从法理上分析了祭祀在中国传统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的地位;界定了家庭和家属的范围,揭示了传统继承特重血缘的原因;最后又点明,在中国传统继承制度中,家产的继承和分析是交叉存在的这个突出特征。现代法学教科书通常将收养列入家庭婚姻法的领域,本章之所以设有讨论收养的第二节,主要还是因为习惯收养与中国传统继承制度的关系更为密切。第三、四节及第六章分别讨论香港保留的华人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或称法定继承)及新界地产等三个实体问题,采用的方法均是结合香港的实践和中国的传统习惯及观念的比较研究。尤须注意的是在这几个实体法领域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传统法制与英国法原理紧密结合的特征,在港英法官的解释下,中国传统继承法发生了鲜明的变化,总的趋势便是固定化、程序化、权利化。所谓固定化是指原本变动不居、地方差异性极大的散漫规则经由香港实践的改造变成了具体、严格、倾向于具有内在一致性、规律性的规范体系;所谓程序化,是指原本只重实体不讲程序的习惯继承制度在英国法的浸润下变成了强调形式和严格的程序控制的可操作系统;所谓权利化,是指原本无可无不可的惯习或惯行经过港英法官的解释变成了明确且可执行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所具有的鲜明的“香港风味”的抽象内涵。 单纯地描述制度的框架和细节或许不足以解释制度存在和运作的原因和机理。进而,跳出这个狭小制度的羁绊,从更广阔的视野观顾香港法制,我们可能会看到,即便是在那些纯粹属于英国人专利的法律领域,也或多或少地渗透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大概正像那句歌词所唱的那样——“请不要忘记/我永远不变/黄色的脸”。在研究英国舶来的各种制度的时候,我们无论如何不应忘记,占香港人口绝对多数的依旧是龙的子孙,仍然流淌着我们华夏祖先的血液。有鉴于此,本书研究的内容力求措著于两个层面:一是制度,即香港适用的中国固有法律及习惯,这是实的一面;二是人与观念,亦即香港华人社会在长期接受和适用英国法律制度时如何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出其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归依,这是虚的一面。比较而言,前一个层面相对较好处理,毕竟有现实的制度可兹凭依,有一些立法、案例、调查报告等文件供我利用。相反,后一个层面就存在极大的困难,一则缺乏现实的制度作为描述的基本框架,只能捕风捉影,从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寻找内在的规定性,这未免太过形而上了。当然,所谓虚实两面并非绝对,也不可做片面化地理解,实则实中有虚,虚中亦有实。在研究具体制度的时候,不能不探讨许多观念性的问题,譬如受英国法训练的香港法官和律师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大清律》的,其运用的方式与受传统方式训练的国人有何异同。又比如,香港华人同胞的传统文化观念是如何通过各项具体制度的运用表现出来的,香港纯英国化的制度有无因制度执行主体或适用对象的不同而铭刻上东方的色彩?如有,又是怎样的色彩?如此等等。笔者现在所敢说的只能是致力于提出这些问题并尝试着解决这些问题,至于能否真的解决,抑或笔者所寻觅到的答案能否得到同人的共识,那是另一个问题。 作为英美法适用于华人社会的成功典范——香港法,对于香港同胞来说,已经是他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内地未来规范经济活动和走向法治化无疑也具有现实的影响和极大的吸引力。一方面,香港和内地的经济、贸易、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流、往来将日益紧密,彼此的法律协作乃势所必然,区际法律冲突也在所难免。另一方面,通过香港间接学习和借鉴英美法,或许比直接地引进外国法更为便利且更具可操作性。近年来,大陆地区对香港法律的研究日益得到加强。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始,内地学术界的确为此做出了不少努力,推出了一些初步的成果。但仔细推敲,实际上多属泛泛地介绍,可以称得上严肃、认真且对当前和未来的法律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迄今尚未得见。这固然是由于自清末法律改革以来,我们一直引进的是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对英美法缺乏应有的了解所致;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学者的眼光太过聚焦于宏观现实、急功近利,未能对香港法制的来龙去脉、历史背景、社会动因等深层问题加以探究,因此只能停留在表层领域。 本书所要研究的主题,相对来说比较具体。讨论本书主题的中文研究成果,无论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无论是专著还是文章均付阙如。英文中同样缺乏直接涉及本主题的研究论著,不过间接的研究成果尚属不少。至于资料,中文中有些零星的材料,英文中则相当丰富。就现有的研究成果和资料的特点来看,无疑给笔者添加了双重难度。一方面,直接需要的研究借鉴太少,不敷利用;另一方面,间接的材料又太多,难以穷尽。有鉴于此,笔者只能采取盲人摸象的办法,就个人时间、精力和水平所限,尽力而为。至于成效如何,只有留待他人评说了。 本书书稿虽经一些香港朋友审阅,但因大量依据英文材料,部分专有名词不得不意译,未能参照或许已有的固定译名,由此带来的不便,惟祈读者海涵。由于笔者功力有限,对香港法律和社会的了解尤其肤浅,雾里看花,难免失真,聊供方家谈笑而已矣。 内容提要
本书研究的是中国传统法律,即清代的法律及习惯在香港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被保留、适用和演变的情况,以及其在香港法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书开篇先探讨香港失落的原因,指出:在近代前夕的中西早期贸易中,由西洋商人与中国民众个人之间的人身冲突而引发的司法管辖权之争,以及隐含在法律管辖权之争背后的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应是导致鸦片战争及失落香港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进而还可以断言,中西冲突的表面现象是力的较量,而隐蔽其后的则是文化的对抗;准确些说正是法律文化的冲突。 第二章围绕着曾经对香港殖民地法制史产生深远影响的“义律公告”而展开,论述了香港失落前后,中英双方在香港主、治权问题上的尖锐分歧,考证并批驳了港英法律权威否定“义律公告”效力的两种主流观点,描述了香港华人凭借“义律公告”捍卫自身权利的抗争行为并进一步分析了由此而产生的华人宪法观念,揭示了港英政府逐渐剥夺华人习惯生活权利的事实。 第三章首先阐明了中国法律及习惯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一元而存在和适用的问题,然后围绕着与“中国法律及习惯”这一术语相关的若干概念性问题加以探讨,最后又介绍了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专门讨论香港华人的婚姻法制。首先纵向叙述了香港华人结婚方式的演变历程。接下来,从哲理上比较了中国传统婚姻与西方基督教式婚姻的不同性质和目的并结合司法实践从法理上对比分析了结婚之形式要件。随后又探讨了香港的纳妾问题及与纳妾相关的“兼祧”问题。最后则从理论上对香港的习惯离婚问题加以概括。 第五章在观念和实践两个层次上对香港保留的中国习惯继承制度加以全方位的比较研究。首先是纯概念性的探讨,从法理上分析了祭祀在中国传统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的地位;界定了家庭和家属的范围,揭示了传统继承特重血缘的原因。接下来又研究了通常被列入家庭婚姻法领域的收养。 其后两节及第六章分别讨论香港保留的华人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或称法定继承)及新界地产等三个实体问题,采用的方法均是结合香港的实践和中国的传统习惯及观念的比较研究。尤须注意的是,在这几个实体法领域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传统法制与英国法原理紧密结合的特征,在港英法官的解释下,中国传统继承法发生了鲜明的变化,总的趋势便是固定化、程序化、权利化。所谓固定化是指原本变动不居、地方差异性极大的散漫规则经由香港实践的改造变成了具体、严格、倾向于具有内在一致性、规律性的规范体系;所谓程序化,是指原本只重实体不讲程序的习惯继承制度在英国法的浸润下变成了强调形式和严格的程序控制的可操作系统;所谓权利化,是指原本无可无不可的惯习或惯行经过港英法官的解释变成了明确且可执行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所具有的鲜明的“香港风味”的抽象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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